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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是指由专设机关依照法律对国家各级政府及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的重大项目和财务收支进行事前和事后的审查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税务审计系统电算化探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我国税务审计系统电算化探析全文如下:
(一)税务审计系统电算化的概念。税务审计系统电算化是指在知识经济和网络信息化发展下,建立起由审计机关和审计专职人员利用计算机审计系统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的税收征纳活动的正确、合法和有效性进行的审查、监督和评价活动,对会计资料进行收集、分析处理和信息反馈的计算机审计系统,审计机关和专职审计人员通过对计算机税务系统的审计完成税务审计工作,实现税务审计电算化。
(二)税务审计系统电算化的内容。税务审计的不断发展要求我们建立系统化的电算化税务审计,将税务审计系统电算化作为税务信息化发展的新方向,不断完善税务审计。对此,我们可以初步设计出一套税务审计电算化系统,如图(1)所示,建立以基础集成应用平台、系统管理平台、系统安全平台、信息反馈平台为运作主线的系统平台,各平台之间既相辅相成共同支撑税务电算化系统的运行,同时又具备各自独特的系统运作功能。
(1)税务审计系统基础集成应用平台体系结构。基础集成应用平台与信息反馈平台之间以被审计单位财务系统和数据库中心为链接,形成了一个数据信息循环系统,如图(2)所示,数据信息在各子系统之间逐层转化,共同构成数据信息的循环。
(2)税务审计系统管理平台体系结构。系统管理平台主要是对数据库、审计人员、审计任务及辅助功能进行管理。对数据库的管理即对基础集成应用平台下的数据库中心进行管理,调阅数据采集子系统、数据清洗子系统、数据分析子系统的数据资料,进行协调整合管理。
(3)税务审计系统安全平台体系结构。系统安全平台主要是保障系统安全,维护系统漏洞,防止病毒侵入,辅助审计人员对审计系统进行审计;除此之外要检测审计人员的保密性。审计软件的安全需要审查网络信息,防止系统中毒,保证数据调度的畅通,从而辅助数据信息在被审计单位和审计系统间的无障碍调转,保证数据中心对被审计单位信息的采集以及信息反馈,保障信息资源的共享。
(三)税务审计系统电算化的特点。税务审计系统电算化是税务信息化发展的必然产物,它作为一种税收管理方式和税务监管技术,具有自身鲜明的特征。
(1)监管性。税务审计系统电算化是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利用计算机智能系统,为提高税务征管水平而采取的系统化、电算化的税务管理行为。(2)普遍性。税务审计系统电算化是对企业会计制度健全、内部控制有效的纳税人普遍适用的税收管理行为。企业会计制度健全、内部控制有效才能保证税务审计电算化会计子系统所搜集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的真实性、可靠性。(3)综合性。税务审计人员不仅要熟悉相关的税收法律、财务知识,对于企业的基本信息及市场运作情况都要有全面的把握,还要求审计人员具备一定的评估经验和敏锐的职业判断能力,能够对税务审计系统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这是运用税务审计系统电算化对审计人员提出的新的要求和挑战[2]。
(4)共享性。税务审计系统电算化与企业内部审计接轨,有庞大的数据库对搜集的会计信息进行分析处理,评价信息真实性、可靠性、有效性,将有效的税务信息反馈给被审计单位,形成纵向信息共享网络;同时在税务审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等机构之间形成横向信息共享网络,实现税务信息资源的全网共享。
(四)税务审计系统电算化的目标。按照国家税总局的税收政策,既定的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的目标,可以初步设定我国税务审计系统电算化的目标:在既要拥有国际先进水平又不失中国特色的要求下,依托计算机数据库、互联网、国家税务机关集中处理数据信息,并与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等形成纵横贯穿的监管网络,建立基于统一规范的全方位系统平台的税收信息化系统。并由此实现全国的国、地税征管应用系统内部联网,规范全国税收执法;实现全国征管数据集中处理分析,实时监控全国征管数据;统一规范纳税服务平台,优化网络纳税程序;建设管理决策平台,为管理决策提供及时、完整、准确的信息。
(五)税务审计系统电算化的作用。税务审计系统电算化,是税务信息化发展的必然产物,作为国际上先进的税收征管模式,逐步在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得到应用。它作为税源监控和信息资源共享的有效手段之一,在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优化管理决策,提升税收管理水平,实现信息资源的全网共享以及预防新的经济犯罪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一)我国税务审计系统电算化的发展现状。虽然我国税务信息化已经基本建成,但是基于信息化的税务审计系统电算化的建设仍然停留在计算机辅助审计的层次上。现行的税务审计只是利用计算机对财务数据进行统计、汇兑、简单的分析和数据处理,没有一个完善的操作系统对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没有信息交流平台以供税务信息在各企业之间的横向交流,不能实现税务信息化的简便操作。
(二)我国现行税务审计系统存在的问题。
(1)税务审计对象的选择与确定的问题。在税务审计对象选择与确定阶段,缺少智能化系统运用系统条件自动选择审计对象,仍然要靠人工审阅进行筛选来确定审计对象,单纯以税务人员使用计算机辅助操作,没有形成计算机系统自动根据被审计单位数据信息进行智能筛选的数据清洗子系统。
(2)案头准备阶段存在的问题。在案头准备阶段,只是利用计算机进行简单的基础信息的搜集,信息搜集范围狭窄;审计人员依旧单纯的依靠人力,手工分析评价审计项目、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没有形成系统控制平台进行智能化自动分析、评价;审计目标的确定、审计计划的编制以及《审计通知书》的下发目前都是通过人工利用计算机辅助编制,并没有操作系统进行智能的电算化控制。
(3)现场实施阶段存在的问题。在现场实施阶段,审计人员仍然依靠人工查阅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进行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做出遵行性测试。审计人员通过现场审查、评价对被审计单位实行的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的执行状况和有效性进行测试,人工审查测试结果的差异度进而调整审计计划,导致测试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审计计划调整滞后;现行的税务审计是单纯的依靠审计人员进行评价分析并做出遵行性测试,在对数据进行汇兑整理填写《税务审计情况表》和编制《税务审计报告》时,只是利用计算机系统进行简便操作,没有形成智能化的审计系统。
(4)审计终结阶段存在的问题。在审计终结阶段,《税务审计处理决定书》需要根据纳税人对《初审意见通知书》的意见反馈进行制发,这就需要建立起税务信息反馈系统,便于纳税人和审计单位的信息交流。现行的信息反馈滞后,阻碍了信息资源的共享,使得我们建立税务审计系统电算化实现税务信息资源的全网共享失去意义。
(5)现行的税务审计系统没有体现对审计人员考核的标准。现行的税务审计系统一方面无法检测审计人员对系统进行审计的能力,不能保证系统的安全检测,当审计系统出现漏洞时,被审计单位可能利用漏洞进行偷税、漏税,造成税收流失;另一方面没有考核审计人员职业素质的监督检查系统,当审计人员徇私舞弊时,系统不能及时有效的发现并制止其行为,审计工作便失去了它了客观、公正性,进而导致审计结果缺乏正确性、准确性。
(一)建立税务审计系统电算化的必要性。
(1)有利于数据信息充分利用,提升审计系统化管理水平。作为税务审计系统电算化的重要信息资源中心,数据库系统对数据信息的采集、清洗、分析以及信息共享有着重要作用。建立税务审计系统电算化使得数据信息资源来源更加广泛;数据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显著提升;数据分析更加便捷、系统化;信息资源共享面更加宽广,资源分享更加简便。
(2)有利于审计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审计人员素质。税务审计系统电算化对税务人员的管理更加严格,促进了税务人员在个人职业素质、操作技能、审计能力以及其他各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的提高,对于肃清税务审计人才队伍,提高税务审计工作的高效透明化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因而,在当前形势下,建立税务审计系统电算化成为发展税务审计的必然选择。
(二)建立税务审计系统电算化的可行性。
(1)法律上的可行性。我国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税收是以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必须征纳的活动,而税法作为国家法律的重要内容关乎国家收入来源的保障,普遍适用于任何单位和个人。我国宪法就明确规定,我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国家应制定一套完善的关于税务审计电算化的法律法规,通过全国人大会审核通过后,下发到各个税务局网站。在税务审计系统电算化法律法规中,应做出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对纳税企业实施税务监控;对审计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可判处警告、赔偿损失、记过、吊销审计执业资格等处罚。因而,建立税务审计系统电算化是一项依法实施的审计模式,在法律上具有可行性。
(2)技术上的可行性。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科学技术在全球范围得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税务信息化建设不断进步,在此基础上,利用计算机设计出专业的审计软件,将软件内的各子系统合理规划,形成纵向和横向全面发展的操作平台。根据税务审计系统电算化的内容,可以设计出基础集成应用平台、系统管理平台、系统安全平台和信息反馈平台等四大平台,利用各平台下的子系统将四大平台紧密联系在一起。目前,软件市场非常活跃,各种软件层出不穷,建立税务审计系统在软件技术上是可行的。
(三)解决我国税务审计系统存在问题的对策。
(1)建立数据采集子系统。在基础集成应用平台下建立数据库中心,由数据采集子系统收集被审计对象的信息,经过数据清洗子系统对审计对象按照不同特性进行归类,在子系统下设立审计对象选择方法,如:纳税大户的选择法;行业选择法;循环选择法;纳税状况总体评价选择法,对归类的审计对象信息进行选择、确定。
(2)建立数据清洗及分析子系统。数据采集子系统的建立将扩大对被审计单位基础信息的搜集。建立数据清洗子系统对采集的信息进行整理,进而导入数据分析子系统;数据分析子系统按照既定程序对审计项目的可行性、被审计单位会计制度的合法性、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审计人员可以利用数据分析子系统对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进行遵行性测试,利用数据端口对接直接在系统上进行测试,将数据结果生成《税务审计情况表》,然后汇总分析结果生成《税务审计报告》。
(3)建立信息反馈系统。信息反馈系统连接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系统、数据中心、数据库管理、审计任务管理、信息安全等多个子系统。被审计单位通过信息反馈系统,可以提取分析数据和审计分析报告,同时也可以通过信息反馈系统将企业的财务状况、基本情况以及纳税登记情况反馈给税务审计的数据库管理子系统、审计任务管理子系统以及信息安全子系统,实现税务信息在被审计单位之间、被审计单位与审计机构之间的全网共享。
(4)建立审计人员管理子系统。审计人员管理子系统涵盖了审计人员素质、审计人员技能及对系统审计的能力等三方面的内容。对审计人员素质的考核通过系统智能灵敏反应来监督审计人员的工作,当审计人员的职业操守出现问题时,即审计人员做出的审计决策与系统自动审计相悖或出现较大偏差时,系统就会提示审计人员重新审计,当提示出现一定次数(比如3次)时就会提取审计人员登录姓名(或登录编号)留作存档并禁止继续操作。审计人员技能的考核可以通过定期培训考核或者以审计系统对审计人员工作档案的评价来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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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服网由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办,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承办。按照津科计[2010]197号《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的说明》文件的要求,科服网于2010年10月启动建设,2011年2月27日正式开通。通过网络信息平台整合政府和社会资源,实现信息即时互通。经过三年的建设发展和数据积累,已发展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在线管理平台、数据统计监测平台和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目前总访问量达到500多万人次,认定企业4.8万余家。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科服网网站系统的研发与建设探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2010 年起,根据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要求,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成长和发展的特点,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建成了“科服网”,汇集与整合了各类科技服务资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服务,对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带动民营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科服网系统架构分为数据库层、应用系统层、网站服务层、网络应用环境支撑层四个组成部分。文章重点通过对数据库、业务应用系统、平台服务功能的阐述,揭示科服网各层建设的关系和作用以及实现的功能。
“科服网”数据库建设主要涵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信息、统计信息、服务机构信息、政策法规、专家信息、成功案例等六个信息数据库的搭建。
1.1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信息数据库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信息数据库旨在形成天津市信息最全、科技型企业数量最大的数据库,以开放的方式,广泛汇集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并实施动态跟踪,从而对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状况实施统计管理,以便掌握实时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发展对策,是本网站的核心数据库。
该数据库按照企业概况、财务状况、人员情况、科技经费、知识产权、政策优惠六大方面设定了近100 个企业数据项,能够从注册区县(含滨海新区中的各个功能区)、技术领域、产业行业、企业类型、收入规模、企业发展阶段等维度反映企业基本信息、企业资产与收入信息、就业人员与科技人员数量、研发经费投入、知识产权、优惠政策等情况。
1.2 科技型中小企业统计数据库
包含通过系统认定和市科委审核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统计信息,此数据库的访问是按照时限开放的,安全性的要求高。主要的数据来源:(1)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信息数据库;(2)区县科委负责组织填报本地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统计数据。
1.3 服务机构信息数据库
服务机构信息数据库包括创业载体子库和技术平台子库。创业载体子库将收录孵化器、高新区、开发区、保税区、示范工业园、农业园区、科技产业化基地、创意产业园、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加速器等为企业创业提供场地与发展环境的服务机构信息。
技术平台子库将收录创新联盟、生产力促进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检测服务、工业设计服务、科学仪器共享等促进企业壮大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信息。
主要字段项包括:服务机构名称、服务机构类别(国家级、部属、市属、地属)、所在区县、所属行业、服务简介、服务场所与基础条件、联系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网址、Email、传真、电话、批准建设部门、批复筹建时间、依托单位、是否属于合建基地、合建单位、研究方向与研究内容等。
1.4 政策法规数据库
政策法规数据库将收录资产管理、科技创新、工商登记、财税管理、金融服务、劳动保障、产业扶持、对外贸易、特许经营、技术监督、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政府规章等信息。
1.5 专家信息数据库
专家信息数据库将收录行业科技专家、中小企业政策、市场中介、促进就业发展、技术产权交易、信息化产业、企业融资、经营管理、法律事务、财税等方面的专家信息,揭示姓名、职称、职务、作单位、咨询专长等信息。
1.6 成功案例数据库
该数据库将按区县、服务、行业分类,收录企业在获得资金支持、融资上市、财税政策、技术创新、法律咨询等服务过程中的成功经验与创业案例信
“科服网”网站数据与信息的体现需要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系统、科技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系统、网站信息发布管理系统、数据库同步整合系统,并建立可靠、安全的网络安全系统。
2.1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系统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系统是平台最主要的业务核心系统,该系统将基于中小企业数据库及子库,通过建立网上自查系统、网上申报认定系统、网络化认定工作管理系统、认定企业发布系统、数据安全传输认证系统等,实现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内审核认定、网上办结等全过程工作管理功能。
2.2 科技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系统
通过数据同步系统,对已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系统限时在网上开放半年报、年报统计数据的申报入口,并开发查询汇总等统计分析功能。
2.3 网站信息发布管理系统
网站发布管理系统是整个网站内容管理支撑,实现信息从采集、传送、编辑、修改、审阅、签发、发布,到信息的跟踪、登记、统计、资料检索和查询等多项信息流处理操作的采编发自动化。功能包括:站点管理、内容创建管理、发布管理、模版管理、用户管理、权限管理、工作流管理、版本管理、日志管理、撤稿功能、内部协作等。
在硬件及网络方面,系统采用独立的内容管理发布服务器,使得网站本身的安全性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将应用程序服务器与WEB 服务器分离开来,有效的减轻了各个服务器的压力,使负载达到均衡。
在软件的架构方面,系统基于Java 技术,采用B/S 结构实现,采用表现层,应用层,数据访问层三层体系结构。
表现层就是人机交互界面,接受用户请求,以及数据返回,为客户端提供应用程序的访问。
应用层也叫业务逻辑层或中间层。这一层主要用于大批量事务处理、事务支持、大型配置、信息传送和网络通信。主要是针对具体的问题的操作,对数据层进行操作,这一层可部署在网络的任何地方,通常称之为应用服务器。
数据访问层就是传统的数据服务器,主要是对数据的操作,具体为应用层或表现层提供数据服务。
2.4 数据库同步整合系统
数据库同步整合系统将解决来自各个异构数据库的数据来源问题,从而实现数据的同步、结构化和非结构化的信息管理与查询、海量文本集合的高效全文检索等功能。数据库整合系统将包括基于关系数据库(RDBMS)整合系统和基于Webservice 信息整合系统。
2.4.1 关系数据库整合系统
本系统通过建立数据网关,实现数据同步转换,使各种异构的关系数据库资源同步整合到系统中。整个系统主要由数据网关(DataGateway)、全文检索数据库服务器、数据应用服务器组成。DatabaseServer 搜索关系数据库,实现DatabaseServer 和RDBMS 无缝集成,通过Data-Gateway,实现了RDBMS 与全文数据库之间的数据自动迁移和同步更新,利用全文检索数据库解决了RDBMS 的检索和分析效率问题,而上层应用则可以构架在由RDBMS 和全文数据库共同组成的数据库网站之上,使用户在同一个系统中既享有关系数据库优秀的事务处理和结构化数据管理功能,也拥有强大非结构化内容管理和检索功能。
2.4.2 Webservice 信息整合系统
整个系统将根据用户的业务需求和实际应用,基于WebService 层面进行数据传递、转换、规划、集成等方式的虚拟整合,通过对各个服务机构可操作型系统的现有数据资源和处理流程进行综合分析,以信息资源规划为标准,将数据层面进行整理提炼,有效整合分散在各个“信息孤岛”中的信息资源,构筑在网站提供的数据库系统中,从而形成完善的数据中心系统,全面支持数据共享、统一管理和分析决策。
2.5 网络安全系统
由于网站数据库中将涉及中小企业的财务信息等至关重要数据,如果人为的操作错误、系统应用软件缺陷、硬件损毁、网络病毒、骇客攻击等诸多因素有可能造成数据的丢失, 直接影响到网站系统的使用,从而造成无可估量的损失。因此,网站将依托天津科技网网络应用环境,建立网络安全系统,通过网络安全防护部署、应用系统安全防护部署、网站信息安全部署,以保证网站的稳定运行。
通过数据库系统建设和网站系统建设,科服网实现了信息发布、查询检索、快速导航、在线咨询、访问统计、权限管理等功能,并建立了认定管理、项目申报、创业载体、科技金融、科技信息、政策法规、中介咨询、动态信息、成功案例等栏目。
(1)在认定管理方面:实现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备案及年检等全过程工作管理和统计监测功能;(2)在为企业服务方面,充分整合与汇集项目、融资、载体、政策、科技信息、中介咨询6 类服务资源,为处在初创型、成长型、壮大型三个阶段的企业提供多项全方位网络化的技术与咨询服务;(3)在动态信息发布方面,通过工作动态、工作简报、通知通告等栏目,第一时间为企业提供技术培训、经理人培训、产品商贸会展、国内外合作交流等信息,并及时报道相关工作动态,使网站真正成为企业与政府及服务机构间的沟通桥梁;(4)在宣传成功经验方面,采集企业获得政府资金支持、融资上市、财税政策优惠、技术创新、法律咨询等服务过程中的经验体会,收集了一批优秀创业故事,按服务类型、行业领域建立成功案例数据库,让更多的企业能够按需检索相关信息,分享成功经验。
综上所述,科服网数据库层的建设奠定了整站管理与服务的信息数据基础,业务应用系统层的建设为整站实现网络化办公与信息化管理提供支撑,平台服务层的建设形成了整站服务核心,实现“一站式”服务。目前,科服网网上认定企业达3.1 万家,年访问量达100 万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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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有利于培养人们的阅读习惯,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使终身学习、全民学习、开放式学习、随时随地学习等学习模式社会化,推动我国社会教育事业发展,促进我国经济文化发展,加快我国信息化建设进程,促进我国高科技产业和软件产业的发展。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我国移动数字图书馆功能与发展对策探析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关键词]对策 图书馆 功能 移动 数字 我国
我国移动数字图书馆功能与发展对策探析
目前,全球移动3G联网人数已达到4.85亿,普及率超过11%,传统互联网网民正在向手机网民渗透,移动互联网呈现巨大发展潜力[1]。在此背景下,移动数字图书馆应运而生,引起全球相关领域的关注。借助移动数字图书馆,用户可通过移动终端(如手机、PDA),以无线接入的方式接收图书馆提供的服务,使知识存贮与访问更大程度地摆脱时空限制,推动知识传播,更好地实现信息共享。
(一)有利于确保“图书馆五定律”的实现
移动数字图书馆借助移动互联网使图书馆资源摆脱地域限制,扩大用户范围,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图书馆中的每一种资源都能够找到自己的“知己”的图书馆第一定律;能保证每位移动用户实现“有书可读”,实现“每个读者有其书”的图书馆第二定律;通过“大数据”的数据分析技术,根据每位读者的兴趣爱好和研究领域为其推荐合适的书籍,实现“每本书必有其读者”的图书馆第三定律;基于地理定位,可以为读者呈现并引导附近的书店、报刊亭、图书馆等文化场所,可以在线查询这些信息资源,减少不必要的时间投入,实现“节省读者的时间”的图书馆第四定律;而且,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为顺应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发展需求,移动数字图书馆是图书馆生存与发展的必然选择,实现“图书馆是一个生长着的有机体”的图书馆第五定律。
(二)有利于图书馆服务方式的改变
移动数字图书馆对接传统图书馆,能够借助移动网络、智能终端、移动定位、手机支付等现代技术,实现传统馆藏资源查询、借阅、参考咨询,对数字馆藏资源的阅读、下载、分析以及地图引导、自助缴费等功能,突破传统图书馆服务的时空限制,延伸与拓展其服务范围和服务时间,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进一步推动传统图书馆服务的变革。
(三)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文化发展
移动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有利于培养人们的阅读习惯,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使终身学习、全民学习、开放式学习、随时随地学习等学习模式社会化,推动我国社会教育事业发展,促进我国经济文化发展,加快我国信息化建设进程,促进我国高科技产业和软件产业的发展。
(一)实现传统图书馆功能的移动化
1.电子图书在线阅读和下载功能。移动数字图书馆能够实现和图书馆数字资源的对接,使广大读者用户不用辛苦到图书馆就可获得图书馆内的信息资源,直接在移动设备上进行阅读;甚至可以不用注册和登陆,只需要点击选择“在线阅读”或“下载”想要阅读的书籍,片刻之后就获得书籍的电子版本进行阅读。由于数字资源的可复制性,众多读者可同时学习同一本书籍,所以,移动数字图书馆的在线和下载阅读功能是移动数字图书馆得以存在的基本保证。
2.图书借阅、续借和约借功能。每一个使用移动数字图书馆的用户都可以注册自己的登录账号,其功能相当于传统图书馆的借阅证。用户在移动端登录账号后即可查看个人注册信息、借阅记录和书签等信息,可以进行在线查询馆藏书籍、图书馆藏位置信息,实现对实体图书的预约和续借功能,在一定时间内可随时到图书馆领取已经借阅的图书,可免除人们到图书馆排队等候的时间,节省读者的时间。
3.到期提醒、催还通知功能。通过移动数字图书馆,可向读者用户发布“到期提醒”和“图书归还”通知,或者和移动运营商合作,对借阅到期的用户进行短信通知,以提高图书馆资源的归还率,改变传统图书馆没有有效催还图书资料的机制。
4.新闻通告功能。传统图书馆通常在网站、LED电子屏幕等平台上告知人们即将要举办的一些文化传播、大型讲座等活动,宣传效果有限。通过移动数字图书馆,可直接通过短信向移动客户端进行新闻发布,使传播信息的受众范围更大,保证了文化活动能够取得更好的宣传效果。
(二)高效智能化学习方式的实现
1.丰富的学习资源。移动数字图书馆能够依托实体馆藏的数字信息资源,借助现代化的移动设备和高速的移动网络、Wifi网络,在移动客户端实现图书、报纸、杂志、音乐、视频、动画等多媒体数字资源的阅读,保证移动数字图书馆用户能够获得和网络图书馆均等的信息资源,实现数字图书馆的移动化。
2.多维度的信息分类。传统图书馆大都采用“中图法”作为基本分类方法,分类过于单一,又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与互联网时代人们的思维模式有较大不同。而移动数字图书馆对数字信息可实现多维度分类,使用户能够在最短时间内查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资源。
3.个性化的学习功能。对后台数据库实施多维度开发,为每个用户开辟独立的个性化学习空间。移动数字图书馆用户可以把自己喜欢的信息资源收藏或转存至个人空间,并依照个人偏好对自己保存的信息资源分类,制定个人学习计划。也可以根据个人喜好和所在行业订阅个人信息,移动数字图书馆将定期更新数据信息并推送给用户,确保推送信息的时效性。
4.开放式的外部接口。开放外部开发接口,像微信、手机、电脑系统那样,让更多组织机构依托自己的信息资源接入移动数字图书馆平台,实现本地资源和外部网络资源的融合,以调动更多开发者和使用者的积极性,保证移动数字图书馆实现统一性和多样性的结合。
5.在线课堂频道。移动数字图书馆还可开设独立在线课堂频道,向用户提供网络课程,履行社会化教育的责任。相对于网络信息资源,移动数字图书馆提供的资源不仅数量多、质量高,而且资源范围广泛,更加系统化和集中化,用户可以很快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领域模块的相关信息。 6.开放式的网络大讲堂。除了专业知识大讲堂之外,移动数字图书馆还可结合当下的国家大事开展各种类型的实时讲座,把以前只能在电脑上、课堂中看到的讲座展示在手机和平板电脑上面,让我们随时随地、随心所欲地了解国家大事,利用各种碎片时间学习知识。
(三)更加自由开放的交互体验
1.与好友交流和分享。移动数字图书馆通过调用QQ、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开发基于自身平台的即时通讯插件,实现用户之间通过即时通信工具进行在线沟通、添加好友和定制学习专题的功能,实现网络学习的集聚效应。此外,移动数字图书馆还能实现后台工作人员之间的在线交流,技术开发人员、服务人员与用户之间的交流,帮助用户解答疑问,对新用户进行在线的操作指导和培训,使他们更好地使用移动数字图书馆平台。
2.评价与学习笔记功能。移动数字图书馆还可增设用户评价系统,针对每一项数字资源设置留言板,让广大用户参与进行信息资源的使用评价。其他用户可以参考先前读者的评价选择较为优质的信息资源,减少查找优质资源的时间消耗。移动数字图书馆还要有完善的“笔记本”系统,使用户能够将个人的学习心得、学习计划、信息摘录等学习笔记整理归类,纳入自己的个人数字图书馆空间。
(四)提供新鲜时尚的科技体验
1.“二维码”技术的科技体验。人们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实现系统登录、资源下载等功能[3]。通过生成的“二维码”添加书签和信息转存,以便于在手机或平板电脑等设备上进行阅读,为移动数字图书馆的使用带来新体验。
2.电子导航、学习计划定制的科技体验。移动数字图书馆可以通过调用移动设备中内置的地理信息和导航功能,联合书店、报刊亭为广大用户提供实体图书馆或书店的定位和导航、图书馆内和书店书目查询,帮助人们尽快获得实体书籍。帮助用户定制个性化的学习计划,系统自行或依据设定时间自行启动学习提醒服务,并为用户推荐科学的学习规划,在到达制定时刻时自动调用闹钟或启用“温馨提示”功能,提醒用户每天按计划进行学习。
3.“云”存储技术的应用所带来的科技体验。借助“云”技术,移动数字图书馆可以实现个人账号和信息的云存储,不仅节省硬盘空间,还有利于私密信息的保护,实现个人信息在不同设备和平台上的安全迁移。可以把个人数字图书馆中的资源放置在“云网盘”中,可以随时随地登录个人移动数字图书馆系统,来呈现我们保存在“云”空间中的内容。
4.“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所带来的科技体验。基于数据分析、数据挖掘的“大数据”技术可以让移动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管理人员更好地了解用户的习惯和行为,多角度分析用户的使用偏好,了解广大用户的信息趋向,从而对图书馆馆藏信息定向开发,提供更加准确、优质、个性的数字信息,为用户推送及时、准确的信息资源。
(一)资金问题及对策分析
移动数字图书馆应用程序的开发需要大量资金支持,不仅要投入大量资金来数字化本地资源并将其接入移动数字图书馆系统,也需要重新配置数据库专员对移动信息系统进行运营维护,这对于本就无外来收入的图书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资金问题除了依靠自身力量外,可考虑通过协作方式解决。一是需要各级政府和教育机构的资金投入,增加政府和学校等对于移动数字图书馆项目建设的投入。二是图书馆在进行移动平台开发建设过程中要与利益相关方,如IT企业、通信企业、数据库企业合作,发挥各方的优势,分散开发投入的资金负担。三是为了节约资源和避免重复性建设,移动数字图书馆可以实施联合开发、共享公用的策略,开发通用版本,然后通过开放外部接口单个图书馆接入,既可减少开发成本,也可充分发挥应用系统开发一劳永逸的优势。
(二)技术难题预测及解决
移动数字图书馆应用程序功能强大,系统复杂,技术要求高,开发难度大;移动设备种类繁多、品牌多样,应用系统和硬件设备复杂多样;移动设备显示屏幕较小,规格不一,这对一些数字资源在移动设备上的呈现产生较大的挑战;早期的数字化资源由于设备的原因,一些扫描文件不够清晰,在移动设备上的呈现效果不尽如人意,严重影响了人们的阅读体验等等。针对这些问题,移动数字图书馆建设可寻求互联网公司的支持,与互联网公司进行联合研发,借助于其提供的技术或产品服务推进移动数字图书馆建设。如韩国的西江大学图书馆运用WISEngine公司的技术产品WISEMobileFusionTM,推出用手机可以查阅图书馆资料的移动数字图书馆;芬兰的赫尔辛基技术大学将Portalify公司开发的LibletTM系统应用到图书馆中,提供SMS、WAP等服务[4];北京邮电大学图书馆与北邮网络技术研究院合作开发,通过手机、ipad等手持移动终端设备,为图书馆读者提供搜索和阅读数字信息资源,真正实现数字图书馆最初的梦想: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获取所需要的任何知识[5]。
(三)自营模式及盈利方案探索
图书馆是非营利组织,以服务大众为终极目标,自身资源的建设和系统运营基本上依靠国家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要建设移动数字图书馆需要投入大量的物力财力。倘若移动数字图书馆接入在线支付功能,对一些特定资源和服务进行收费,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运营成本,减少移动数字图书馆的资金压力。目前,随着我国人民收入增加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知识资源的渴求更加强烈,愿意也有能力支付一定的学习费用,数字信息资源收费环境已经成熟。此外,将传统的信息咨询服务移植到移动网络平台上,实现移动咨询服务,随时随地为用户解答疑问,提供帮助。将这一功能进一步延伸,开发“专家在线”功能,将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集中投放在在线移动平台,提供有偿的信息咨询服务。
(四)人才瓶颈的现状及解决方案
移动数字图书馆平台的构建和日常运营与维护需要专业技术人员,这些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数据库技术、图书馆学知识、移动互联网技术和熟练的计算机操作技术,这种不同学科知识技能的跨越需要图书馆工作人员掌握大量的“跨界技能”,而现有图书馆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通常不能满足移动数字图书馆运营需求。针对人才瓶颈问题,可通过内部培训和外部招聘的方式来解决。内部培训是指通过邀请各领域专家对现有工作人员实施培训,使他们掌握移动数字图书馆运营维护的跨界技能。外部招聘是指从社会上聘用具备这几项技能的高级人才。由于高级人才引进成本较高,图书馆在应对人才瓶颈时应以内部培养为主,外部引入为辅,通过两种途径的双管齐下,保证移动数字图书馆运作有充足的人才保证。
总之,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面对移动互联网的挑战,图书馆需要顺应“移动化”潮流的变革,积极改变自己,与时代潮流接轨,才能赢得更加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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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支付是O2O的核心,是保证O2O模式形成完整商业形态的重要一环。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探析我国本地化电子商务服务新模式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探析我国本地化电子商务服务新模式
1.1本地化服务
O2O主要是为本地的商品和服务提供线上的展示、销售、评论等服务,因此具有典型的区域性,是一种本地化的服务形式。O2O平台需要具有很强的线下资源整合能力和丰富的线上资源用户,通过收取实体店手续费的方式获取利润。通过O2O模式,一方面,线下的商家能够减少对实体店地理位置的依赖,让更多的周边以外的本地用户消费;另一方面,提供本地化服务的商家可以通过维系老客户、发展新客户进行精准营销。
1.2无需物流
O2O模式是线上浏览付款、线下消费的形式,所以物流环节无需提供,顾客手持手机短信或者二维码扫描等形式就能到实体店消费。没有物流环节,首先省去了物流费用,顾客就能享受到更低的商品价格;其次,减化了物流环节,因为物流服务环节造成的顾客不满就无从说起,这有利于商家提高服务质量;再次,物流业的发展节奏明显跟不上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因为会出现爆仓等现象,O2O的模式能减轻物流行业的仓储和配送压力,也减轻了传统电子商务企业对物流行业的压力。但未来O2O模式是否会引入同城间的物流配送服务,需要静观其变。
1.3线上资金流
在线支付是O2O的核心,是保证O2O模式形成完整商业形态的重要一环。2014年被称为O2O元年,线上支付也进入了真枪实弹的实战模式。网上支付环节不畅通,平台就不能快速得到消费群的信息,也就不能快速地衡量平台的价值,目前,大部分O2O的支付采用了网银、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相对成熟的支付方式,以此减轻网上支付的风险。但从长远来看,如何建立更加安全、成熟、流畅的线上支付系统,实现线上资金流的无障碍流通,还需要走很长的路。
2.1团购网站
团购网站是我国O2O模式的初级形式,2011年团购网站的兴起标志着我国电子商务进入了O2O模式。因为团购网站基本覆盖了本地生活的方方面面,一方面,它提供的商品的低廉价格能吸引消费者眼球,并能基本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另一方方面,团购在新店开张、商品清仓、新产品推出等环节能够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尤其是对于产品过硬而受位置或名气等方面影响而继续扩张的实体店,团购的形式可以引来大批量消费者,因此,团购形式在我国发展迅速。
然而,在团购网站如火如荼发展的同时,问题同样显现。在经历了2011、2012年的“千团大战” 后,2013年团购市场交易额累计达532.89亿元,与2012年环比大涨52.8%,但团购网站关闭数量累计达5376家,倒闭率高达86%。一些中小团购网站不堪竞争带来的压力,纷纷选择退出。大型团购网站、团购平台和垂直团购网的佼佼者市场份额不断提高。
团购网站要想长足发展,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团购网站盈利模式需要多样化。团购网概念从2010年被引入中国以来,就盈利模式单一,靠着团购订单返点的模式生存,也就是消费佣金,过多依赖于商家提供的团购商品和服务是否能足够吸引消费者下单。第二要解决信用问题。团购网站上的产品虽然琳琅满目,但也鱼龙混杂,消费者无法甄别真伪,给消费者增加了许多陷阱和潜在的消费维权难题。费者利用团购下单的商品是要到实体店中进行消费的,在真实消费过程中的体验直接影响到回头率等,所以必须加强信用监督管理。
2.2移动互联网
微信、嘀嘀打车、快的打车等移动终端软件的出现,使得O2O模式有了新的表现形式。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移动互联网成为各大互联网巨头看中的要地,利用移动终端软件绑定更多的网络消费者成为网络大鳄们进军O2O的入口。2013年上半年,阿里巴巴开始投资快的打车,腾讯也加快了嘀嘀打车业务的发展,之后在两大打车软件开始疯狂“圈地”,抢占市场,2013年底两家掀起针对司机和乘客的补贴大战,各类奖励政策应接不暇,补贴金额也一涨再涨,看成近几年来互联网行业最疯狂的赤裸裸“烧钱”行为。
互联网大鄂们热衷移动互联网运营,是看中了它的大好前景。截至2013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18亿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5.8%,其中,手机网民规模高达5亿人,而且增速不减,这必然导致移动话联网领地竞争加剧。制作手机移动客户端,例如微信、打车软件、手机地图、PPS视频、新闻客户端等,以此来捆绑用户,全力抢占移动互联网入口的门票。最大限度地拥有客户,并使客户能对其产品形成习惯性的使用方式,也就起到了捆绑的作用,这对于以后的互联网客户关系管理是一个机遇。
未来,可能还有更多的O2O模式兴起,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今天,O2O模式所提供的线上线下结合的模式将是网络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这是现实和虚拟网络的切合点,但如何让O2O在我国生根发芽,茁壮成长,还需要政府、线下企业、互联网企业和顾客的多方努力方可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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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开始大规模地向城市转移。农民工进城的这种现象的出现,不仅仅是农民工理性选择的结果,也是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发展的必然。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城市流动儿童基础教育问题探析论文范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一国教育的发展从来都是事关本国未来生死存亡的大题,对此我们应该有明确认识。审视目前我国的教育事业,城市流动儿童基础教育所面临的严峻挑战已成为我们无法忽视的难题,而随着我国组合式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目标的提出,积极探寻这些弱势群体子女教育问题的解决途径和方法就成了全体教育者和相关研究人员刻不容缓的工作和任务。
(一)福利和社会福利
“福利”一词指向一种人类的美好生活状态,本质是人类满足需要后获得的幸福。若由国家建立制度帮助社会成员解决社会问题提升福利水平,“福利”就演变成了“社会福利”。广义上的即国际上通用的“社会福利”是指:国家依法为公民提供旨在保证一定生活水平和尽可能提高生活质量的资金、物品、机会和服务的制度,主要包括收入维持社会福利服务两种形式。狭义上的“社会福利”则是国家依据法律和相应的社会政策向部分或全部公民提供社会服务的制度,这也是当下中国对“社会福利”的界定。此意义上的中国社会福利包含于社会保障体制,针对的主要是三大困难群体:老人、困境儿童和残疾人,因此难以满足社会成员的需要和要求,亟待改革,也即构建目前已提出的组合式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
(二)中国组合式普惠型的社会福利
1958年,美国学者威伦斯基和勒博在《工业社会与社会福利:美国工业化在社会福利服务提供和组织方面的影响》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两分社会福利类型:“补缺型社会福利”和“制度型社会福利”。前者重视家庭和市场的作用,后者重视国家在社会福利提供中的责任。对其另一种划分是“选择型福利”和“普惠型福利”,核心是:国家是采用家计审查还是公民身份作为福利提供的依据;部分还是全体公民接受;有无社会烙印等。这两种社会福利类型理论都属于社会福利制度的理念型。但在现实社会中,社会福利制度往往是以某种为主,其他为补充的多元类型。一般来说,“制度型”、“普惠型”社会福利水平要高于“补缺型”、“选择型”。据此,笔者认为中国原来实行的是补缺型社会福利。随着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我国原来的这样福利制度已不再适应,鉴此,2007年国家民政部提出,要建立“适度普惠型”的社会福利制度,内涵是指国家提供社会福利普及到每个具有公民权的社会成员,社会福利不再仅是解决社会问题的手段,也是提高社会成员能力的方式。
(一)中国本土社会中的福利思想
中国自古代起就有着丰富的惠泽民众的社会福利思想,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社会福利的内容,这为今天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的发展拓宽了思路。
1.古代时期:《周礼》等文献中记载了大量重民、保民、养民、安民的社会福利思想。无论是关于大同理想国的设想,还是儒家慈幼、养老、恤贫邻里互助的思想,都是社会福利思想的萌芽。
2.近代:从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初,众思想家通过批判与借鉴相结合的方式对中西社会比较研究,掀起了近代中国思想史上第一次社会福利思想的研究高潮。康有为设计的大同社会,孙中山的民生主义等。
3.现代:改革开放以来,每一次理论的升华都丰富着社会福利思想。从“共同富裕”思想的提出到“和谐社会”的构建,都为社会福利理念的发展创新提供了指导思想。“组合式普惠型社会福利”就是建立在大同社会、民有、民享思想基础上的制度构想,是对共同富裕、和谐社会思想的践行。
(二)西方社会福利理论
威伦斯基、勒博提出的社会福利类型是直接支持组合式普惠型社会福利的理论。在福利国家经济危机之后的改革中,不少学者提出了新的社会福利发展理论,探讨新社会背景下本土社会福利发展道路,核心是强调社会福利改革发展必须适应本国的国情。中国在借鉴普惠型福利理论的同时加入适度元素,强调适应本土国情民情,强调社会福利与经济协调发展。
(三)马克思主义的社会需要理论
从某种意义而言,需要为本的社会福利目标定位是马克思的需要满足物分配原则的具体化,社会福利制度是社会资源进行再分配以满足社会需要的一种具体化制度。马克思在设计社会产品分配流程时把满足需要的社会分配原则纳入了分配体系:第一次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第二次则按需分配,有需要的人可依需要获得资源。马克思虽未系统论述社会福利制度,但他提出的分配原则是依社会需要建立的,物要按需分配。因此,以需要为本的社会福利目标定位实际上就是马克思按需分配原则的体现。我党自建立始就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2007年做出的社会福利制度转型的决定,正是以马克思这一需要为本的思想为指导的。
随着社会福利制度由补缺型向组合式适度普惠型转变目标的提出,我国社会福利要保障利益的群体扩大化,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变得愈益复杂。纵观这些问题,笔者认为最亟待解决的主要是城市流动儿童基础教育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一问题主要包括两个大的方面:
(一)内因:城市流动儿童家庭自身存在的问题
所谓的“城市流动儿童”是指,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农村涌入城市,由此带来的外来流动人口子女。他们多是农村的富余劳动力,普遍受教育程度不高,从事的多是建筑业、服务业等技术含量低的产业的工作,大都工作时间长,收入低微且稳定性差。而城市流动儿童远离家乡,加之年龄偏小,自身难以独立,自然必须依赖于父母,于是这些外来务工人员面临的诸多困难也就自然的部分转移到了孩子身上。
首先,因外来务工人员多从事时间长、劳动强度大的工作,在照顾孩子的生活和学习上心有余而力不足。其次,他们因自身文化程度的局限,对子女的课业辅导非常有限。此外,有些孩子还要在功课之余帮助父母做家务,可利用来复习和预习功课的时间不足,难以对所学知识及时巩固,长期下去必然与城市孩子的学业成绩差距拉大。同时,外来劳务工者大都收入低微,工作不稳,难以对孩子的课外读物和辅导班乃至特长培训进行投资,导致孩子接收信息的渠道狭窄,不利他们的全面发展,对其后续发展造成难以弥补的欠缺。当然,城市流动儿童家庭自身还存在诸多问题,这需要随着社会自身的发展来改变。
(二)重要的外因:国家社会福利制度的不健全
城市流动儿童家庭自身存在的缺陷在短时期是难以得到较大改观的,所以国家社会福利制度对这些弱势群体的关爱和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但令人痛惜的是,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在对这些城市流动儿童的基础教育保障方面一直存在着许多重大缺陷。
1.教育资源严重分配不均,“以流入地为主”的财政投入体制缺乏相关配套协调机制支持,权责不对等、规则不明晰且投入较低:这里的分配公平的教育资源主要是指受教育权和各种受教育的机会,即人人都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在教育竞争面前都有平等参与竞争的机会。但一直以来,我国城市对教育的投资远高于农村地区,城市的教学设备、师资力量等远优于农村,这与我国的财权上交,事权下放政策不无关联。我国的福利支出主要由省级以下政府承担,这种福利支出责任机制对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财政收入有限的地方政府而言,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经费是一笔难以负担的公共支出,且不少“流入地”政府对解决流动儿童基础教育问题可能会产生“洼地效应”(吸引更多进城务工子女入学会给城市的公共服务、财政支出造成压力)存在忧虑,投入缺乏积极性。而不同层级政府职责不明确,权责配置不合理更加剧了福利制度地区分割的局面,影响跨区域流动儿童平等的教育权。
2.城乡分离的二元体制使城市流动儿童入学受限,被排斥于城市教育体制之外: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长期形成了城乡分离的二元体制,进城务工人员长期在与户籍挂钩的住房、医疗、社保等方面被排斥于城市保障制度之外,因义务教育阶段的经费主要是由地方政府按户籍分配,没有流入地的户口的外来儿童当然无法享受由流入地政府财政负担的教育经费,这就意味着他们不能和城市孩子享受同样的良好教育。若想要接受城市教育,除缴纳正常的学杂费外,还需额外交借读费等,这让本就收入低微的务工家庭无力负担。因此,户籍是阻碍农民工子女享受城市教育的制度障碍。
(一)加大教育经费投入,建立明确的政府间教育责任分担机制
从当前来看,我国的教育支出比例占财政支出总体较低,这表明政府对教育的投入仍不足,导致“质高价廉”的公办学校无论是数量还是规模都相对不足。所以,国家必须在加大教育经费投入比重的前提下,着重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教育责任,特别是在基础教育财政收支方面,应建立省级为主、各级政府共同分担的基础教育经费保障体制。
(二)打破城乡户籍分离的二元体制,保证流动儿童享受与当地儿童平等的受教育权
农民工子女之所以入学难有很大一部分是当前所实行的城乡分离的二元户籍管理体制造成的,只有尽快消除这一阻碍因素,才能真正实现农民工子女上学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让他们受到更好的教育。流入地政府也才会重新制定合理的流动儿童接受基础教育的收费标准,取消目前所必须缴纳的额外费用,从而减轻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教育费用负担。
(三)家庭、社会、国家相结合,多途径扩大公益性、普惠性教育资源供给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难”问题凸显,反映出的城市教育供需失衡本质上仍是短缺问题。所以,除了加大政府投入,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公办院校外,还需相关政策引导、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义务教育学校,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符合质量、安全等条件,较多吸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的民办院校予以补贴及相关政策优惠,以缓解进农民工子女基础教育服务需求紧缺现状。当然,家庭教育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务工人员应在工作之余给予孩子学习上应有的关心和帮助,给孩子提供一个良好的受教育环境。
(四)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进流动儿童平等的受教育权法制化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我国所有公民都有平等的受教育权,但因教育资源缺乏等问题,目前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基础教育还面临着严峻困境。所以,我们急需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流动儿童平等的受教育权,以法条明确流出地政府和流入地政府对流动儿童的义务教育的责任,同时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让公办、民办学校共同发展。也只有将私立学校的合法地位写入法律,才能更好地引导管理这些学校的成长,以此真正保障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
总之,社会福利事关国计民生,教育发展事关民族兴衰存亡,而教育发展又是社会福利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所以,要真正实现我国确立的组合式普惠型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目标,解决好教育尤其是目前城市流动儿童基础教育所面临的困境,保证这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享受到与当地孩子平等的受教育权就显得至关重要。
我国城市流动儿童基础教育问题探析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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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识是指使用招牌、颜色、照明标识、声信号等方式来表明存在信息或指示安全健康。安全标识(SID,security identifier)也是Windows NT以及2000操作系统中独特的字母数字串,它用于识别NT/2000系统网络中的各个操作系统以及各个用户。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我国旅游景区安全标识系统的特征及存在问题相关论文。文章仅供参考阅读,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浅谈我国旅游景区安全标识系统的特征及存在问题全文如下:
(一)规范、标准
景区安全系统既然在给游客传递“安全”的信息,就务必要做到信息与表达不能存在错误,其使用的语言、图形图案必须要符合国家规定,不会致使游客误解所需表达的意思,否则安全标识将丧失其最基本作用。
根据这个要求,在设置安全标识时我们应做到:文字表述清晰,书写不能有误,不能运用篆书、草书等不易辨认的字体,字体大小应符合人们的视觉要求,图形、图案符合GB/T15566―1995图形标识设置原则与要求的规定,颜色运用上应符合GB2983―1983安全颜色的要求与规定。
(二)直观、简洁
旅游景区的安全标示设计不同于一般的服务标识系统,游客在安全标识牌前停留的时间一般不会太长,经常在走路、休息的时候接受安全标识传递的信息,因此就要求安全标识应该做到言简意赅、通俗易懂以及简单明快。
(三)环保、生态
旅游景区的安全标识的设计灵感主要来自景区,目的则是服务景区,而且随着我国游客的旅游需求的高端化趋势以及生态意识的加强,旅游景区的安全标示应该更注重环保和生态性,做到和景区融为一体。安全标识的环保生态性具体表现在:造型上与景区的自然风光保持一致,不显其突兀;制作材质上耐久性强、可回收、易分解的材料,如临时性标识应能做到反复利用,永久性标识则应持久耐用;色彩选用上除符合景区主色调外还应体现其生态感觉。
(四)独特、美观
随着我国旅游产业的发展和旅游服务水准的提升,人们已经渐渐意识到景区内任意一个安全标识都是景区景观构成的一部分,在设计时必须考虑与景区整体环境和谐统一。安全标识通过其本身的造型、颜色、轮廓、肌理等向人们展示其形象特征,表达某种情感,因此旅游区安全标识制作时,需要注重其形式美的规律,在造型风格、材料材质、色彩基调等方面都做到“条件统一”、“富有个性”等原则。
安全标识的独特审美性表现在:在比例尺度上,安全标识是在景区环境的基础上设计出来的,因此在满足其空间环境的需求之外,还要对标识本身的造型样式、大小、高度等外在形式进行仔细推敲,使其本身具备了视觉审美要素;材料质感与色彩基调上,肌理与色彩是构成安全标识的主要要素,因此在安全标识设计时,标识的材料与色彩低调在满足景区色调的同时,体现本身的视觉艺术性和审美性:传承地域文化也是安全标识系统的重要功能之一,在安全标识各种要素设计时,将能体现地域文化特征的符号作为其设计灵感的来源。
(五)人文关怀性
旅游景区安全标识服务的对象是“人”,是人们走进自然的引领者,是人和自然交流的重要平台,因此安全标识在景区中的最大作用就是为游客提供更好的服务。安全标识在设计时将美学、符号学以及人机工程学等相关理论引入了“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宜人的尺度,优美的造型,协调的色彩,恰当的比例、舒适的材料的安全标识,能够给人们的旅游活动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安全标识的人文关怀性主要表现在:在标识的设计中,其造型、尺度不但满足了景区环境的要求,还满足了人们在视觉上的要求以及在操作界面上的合理性;另外,安全标识服务人群还应该具有广泛性――顾及不同年龄段,以及不同健康程度的人群。
(一)数量不足,布局不合理
安全标识牌在景区中虽然不是平均分布的,但在平面布局时是有规律可循的,是应该按照一定规律合理布置的,而不是随意放置的。目前很多景区安全标识功能的重要性,但在实际的景区建设中却没有加以足够的重视,仍然将其看作是“补丁”工程来对待,直接导致了很多景区存在安全标识数量不足、信息量小、放置不当等问题,游客误解其传递信息,直接导致了景区所提供旅游服务质量的下降。
(二)造型单一,尺度不协调
标识牌造型单一,只重功能性,艺术表现性弱,标识牌形体尺度上缺乏整体、统一考虑,规格大小不一:多个标识牌组合设置时,形体之间由于缺乏视觉上的关联性,导致视觉效果上的混乱、不协调。
在调查研究中发现,还有相当大一部分景区还未意识到安全标识对于游客的作用,导致在安全标识的设计、制作上粗制滥造,景区标识根本不是经过精心设计而且直接在厂家购买,批量生产导致很多景区的安全标识都是完全一样的,经调查:黄颜色、方形的标识牌使用最多,最后出现了同一个牌子被多次放置在不同类型的景区当中,这样的安全标识很难体现出景区风格。
与此同时,安全标识在细节处理上也很少能考虑到人的需求,标识设计过大或过小都会导致游客在使用时候的不。安全标识的设计目的之一就是要实现“人――机――环境”的和谐共处,游客通过标识来认识环境,作为中间纽带的“机器”应该充分考虑到人的需求。
(三)标识语言生硬,缺乏新意
调查了解,我国旅游区安全标识内容过于单调、生硬,缺乏新意。大多都是“警告、禁止、不准、违者罚款”等带有警告、命令等口气的语句,当游客看到这些标识的时候,心理上就会降低对这些景区的好感,有些叛逆心理较重的游客甚至会因此而“尝试”其禁止的活动内容。虽然,各个景区建立这些标识的目的都是保证游客安全和景区环境清洁,但如果能够用诙谐、新颖、有趣的语态,必然会给游客带来轻松、愉快的心情,这样既能起到标识的警示指导以及传播景区文化作用,也能为游客创造愉悦的游览氛围。
(四)缺乏双语标识,翻译错误
面对日益增多的国外游客,我国很多旅游区却并未增加外语标识,包括国内一些4A级景区在内,很多景区在双语标识的设置上严重缺乏,此外还有翻译错误等现象,这会严重降低国外游客对于景区的好感度。
(五)标识后期维护力度不够
此外,标识后期维护力度不够也是值得注意的问题,旅游景区中标识系统是景区的形象所在,然而实际当中标识系统维护较少、破损严重。因权责不分,以及疏于对现有标识的维护,致使大量的指示系统中的标示标牌被盗、被损,严重影响了景区形象。所以,建立旅游景区标识的保护机制,也是完善我国景区标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旅游标识系统是一个景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可以说是一个景区的门面。一定要具备引导、宣传、管理与解说的功能,协助游客更好的进行游览。但是我们国家的旅游标识系统规划尚处于起步阶段,有很多的问题与不合理之处,这些都是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进行整改的,从培养人才、规范设计的角度出发,提升旅游景区的管理与服务,获得精神与物质的双重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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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称制度经历了非常曲折的发展演变过程。解放初期我国职称制度基本上是实行技术职务任命制和职务等级工资制。对在旧中国获得的技术职务予以认可,由各单位领导和组织部门考核任命。职称制度作为我国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和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关系到广大专业技术人才切身利益。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特别是用人和分配制度改革与经济多元化发展,我国职称评价工作正迎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职称制度改革与发展探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研究我国职称制度改革发展的历程,分析职称工作面临的问题及现状,对我国职称制度改革与发展方向做了初步探索研究。
关键词:职称 改革 评价机制
国以才立,政以才治,业以才兴。对一个国家民族而言,人才是最宝贵的首要战略资源,人才竞争将在综合国力的竞争中越来越具有决定性意义。对人才进行准确、客观、公正的评价是选拔人才、合理使用人才的一个关键环节。在我国,党政干部、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专业技术人员是人才队伍的主体。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执业资格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通过科学的评审和考试,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对专业技术人才进行评价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优化人员配置和使用的基础。
随着社会发展的步伐越来越快,在各项改革正处在不断深化的时期,我国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挑战,成为目前人事行政部门面临的重要问题。职称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的工作,这项工作开展得如何,直接关系到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尊重创造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成败。
从我国职称制度的演变过程来看,根据其内容和性质的不同,我国职称制度改革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自解放初期至50年代末的技术职务任命制度。该时期,国家规定统一的技术职务级别,单位根据需要和机构编制确定技术职务,并任命人员,提升职务就可增加工资。主要的技术职务有工程技术人员、高校教师、科研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新闻出版人员等,职务也分等级,如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等。到了60年代初期,由于国家经济困难,工资基本处于冻结状态,这种需要增加工资的职务任命制度基本上停顿了下来。
(二)自1977年至1983年的技术职称评定制度。作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一项重要措施,实行了技术职称评定制度。只要评上相应的职称,不需聘任职务,不用履行职责。技术职称实际上成了工作成就、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的标志。评定职称的专业范围涉及22个系列。1983年9月,中央决定暂停职称评定工作,进行全面整顿,并研究改革方案。
(三)自1986年开始实行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1986年,中央决定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其主要做法是:企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范围内,结合本单位专业技术工作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事业单位在获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聘任。聘任职务有任期,在任期内履行职责,并享受相应的职务工资待遇。其中包括了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中的工作分析(职业分析)、人力资源计划、人员选聘、绩效评估、工资福利等方面的内容。从1995年起,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转入到探索实行职称系列分级分类管理、强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推行职业资格制度的过渡探索阶段。①注册建筑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药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医师、执业律师等多个专业岗位开展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试行工作。
可以肯定的是,改革开放后多年职称改革工作的成绩是巨大的,对于发展和稳定我国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促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尊敬知识、尊敬人才,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激励各行业人才成长和脱颖而出,对于适应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促进经济建设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职称工作之所以有顽强的生命力,是它不仅有强大的社会基础,而且有特殊的内涵和独特的作用,对个人而言,具有体现自身价值、起着解决政治、经济地位的作用;对单位而言,有着吸引、稳定和激励人才的作用;对社会而言,起着人才配置、优化结构,提升民族整体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功能,并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但是,其中也存在着不少弊端:例如各地区评审标准不一,导致评审不公平;论资排辈之风盛行,只要年限到头,资料齐全,一般就能上去,既评不出水平,又阻碍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评职称变成了一种形式主义;职称与工资福利挂钩,于是出现拉关系和暗箱操作现象,直接滋长腐败和不正之风等。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职称评定作为一种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评定方式,虽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衍生出的种种弊端必须加以纠正和改进,但目前仍是适应我国现行的工作机制。我们应该看到,在我国急需知识和人才之际,改革现有职称评聘体制,通过职称评审的进一步社会化和实行岗位聘任制,逐步实现专业技术人员由“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这样的职称社会化评价机制更适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高层次需求,更适应人才成长发展的需要,更适应让真正有才学、有能力的青年人脱颖而出。就目前来说,我国职称改革有:
(一)按需设岗、按岗聘任、竞争择优、优胜劣汰――强化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制。在进入21世纪后,我国在逐步推行 “按需设岗、按岗聘任、竞争上岗、契约管理、严格考核”的运行机制,实行全员岗位聘任制,即实行岗位与职称的“双聘合一”。
(二)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任、政府调控――尝试职称评审的社会化。社会评价是由社会对科技人员的学术水平或工程技术的水平、能力进行评价,授予相应称号,为市场化的人才使用机制提供依据。世界上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或地区的职称认定制度,特别是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一般是通过学会、协会采用社会同行专家评价的办法解决。因此,无论是从解决内部存在的问题,还是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出发,我国都亟待建立职称或职业资格认定的社会化评价机制。国家在这方面也在进行不断的努力,“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就是对专业技术人才进行社会化评价的一个重要手段。实行资格考试,即用考试的办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更能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 减少评审工作中的地域差异和人为因素;通过考试能促使专业技术人员钻研业务、努力进取,有利于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实行全国统考,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了公开、平等的竞争机会,为克服“论资排辈”、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①
在职称制度改革方面,我国很多地方和部门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方案,不再搞“一刀切”,也不强行推广某一种方案,不断完善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制, 真正建立按需设岗、按岗聘任、能上能下、竞争激励的用人制度;不断完善人才评价机制, 通过职称评审社会化方面的尝试,提高人才评价的公正性、公平性和科学性,提高人才评价质量。
(一)政策导向
虽然近几年国家没有正式出台关于职称改革方面的政策性文件,但在不同的场合和文件中,都提到了关于人才评价及职称制度改革的问题,我们从中可以看出未来一段时期我国职称改革的偏重于:
第一,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科学的社会化人才评价机制,加强社会化评审的制度化建设。继续坚持个人自由申报、社会公正评价、单位自主聘任、政府宏观调控的人才评价与使用的职称改革方向。不断创新评价方法,提高人才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
第二,继续改革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把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按照“按需设岗,按岗聘任,签订聘约,优胜劣汰”的要求,科学设岗,严格考核,全面推行聘约管理,切实解决职务聘任“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问题。
第三,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今后几年,国家将重点在市场经济急需的领域逐步建立执业资格制度,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基本形成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执业准入体系,并进一步推进从业资格制度的建设和发展。
(二)职称评聘工作与事业单位改革结合
评聘分开有利于实现职称工作社会化, 更大程度地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但是,只有在严格、科学设立专业技术岗位的基础上, 才能做到真正的评聘分开。所以各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严格按岗聘任,实现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与岗位聘任的统一,使职称工作与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相互促进,推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积极推进社会化人才评价机制的建立
1、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一是人才评价的科学性。专业技术人员拥有的劳动价值是由其具有的知识与技能的宽度和深度决定。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这种价值就是靠专业技术职称来反映。二是人才使用的公正性。职务聘任标准制定的合理性,直接决定了能否职得其人、人适其职,影响到单位的利益和发展。
2、建立分类分级的管理体系。对于不同系列,可以实行不同的评聘办法。
(1)以考代评。国家已经设立了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的系列,如计算机软件、会计、统计、审计、经济、国际商务、出版,并规定,在这些系列和专业,各级政府职改部门不再进行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高级除外,高级采用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另外,执业资格考试中规定了,可作为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根据需要直接聘任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 如按规定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经济师职务,不必再参加经济师的评审。
(2)只聘不评。对于没有实行国家统一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系列和专业的初级职称,可实行只聘不评。
(3)考评结合。国家设立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系列和专业中的高级职务,按国家规定实行考评结合,即通过国家的统一考试后,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如《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规定,高级审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凡要求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并在同一次考试中取得双科合格成绩后,方可申请参加评审。
(4)资格评审。其它中级和高级系列可根据具体情况, 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格评审。
3、继续推进执业资格制度的建设和发展。在国际上,许多国家是以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的方式进行管理。我国于1994年建立执业资格制度,目前已经确立了33项执业资格,约有60多万人取得各类资格。可以说,推行执业资格制度是实行人才评价社会化的一个方向。这一制度的实施,规范和统一了对相应专业技术人才的评价标准,不但加强了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促进了相关行业管理体制的改革,而且为在人才管理方面与国际接轨创造了条件。目前越来越多的部门和行业协会要求在相关专业领域建立新的执业资格制度。因此,不断拓展执业资格范围和领域,加快执业资格制度的建设步伐,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未来一个时期职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1]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
[2] 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1986.
[3]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2002.
[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2003.
[5] 陈杰:《对现行职称评审制度的几点思考》,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报,2003年.
①刘宝英:《在全国职称工作培训班上的讲话》,2002,P5.
②孙晓艳、赵俊杰、卢萍.《职称制度改革与科学的人才评价机制研究》,《科技进步与对策》2007年11期,P121―P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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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家政治经济活动范围日益扩大,财政需要不断增加,作为国家财政收入主要形式的税收,已渗透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然而,随着公权力日益膨胀,税务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和执法机关已经基本具备的情况下,要进一步强化国家税权的保障体系,建立合理、公正、高效的税务行政争讼制度,对税务行政活动进行全面审查和监督,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属必要。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现行税务行政复议与税收行政诉讼衔接问题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是不可或缺的,而我国现行法规中对于税收救济制度的规定增加了纳税人的救济成本,不利于纳税人行使行政救济。
【关键词】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衔接救济成本
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在与税务行政诉讼的衔接方而,采取“必经复议”与“选择复议”相结合的模式或体制。
(一)“必经复议”,即复议前置侵犯税收行政诉讼司法权,不利于纳税人救济
作为行政相对人自由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例外――对于因征税及滞纳金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行政相对人不能向法院起诉。对于其他税务争议,如因处罚、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等引起的争议,行政相对人才可以选择适用复议或诉讼程序。
对与征税有关的税收争议采取前置模式的理由:一是争议的专业性;二是减缓法院的压力;三是降低税收成本。然而我国的复议前置规定较随意,只依赖于税收单行法规、政策,在实践中,行政复议前置使得税收争议的最终解决时间拉长,导致案件久拖不决给当事人造成了额外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影响了宪法保障人民迅速获得公正接受司法审判的权利,有“行政权侵犯司法权”之嫌,诉权作为一项受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应被限制和剥夺。
(二)“纳税前置”有违法治精神,同时增加了纳税人的救济成本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复议前置,但又对此附加了先行纳税或提供相应担保的条件,即所谓的“税务行政复议双重前置”。该规定对纳税人实施税务行政复议救济制度带来不利影响的分析如下:
第一,从理论层面上,“税务行政复议纳税义务前置”的基础是公益为尊,公权至上,效率优先,这些观念在执行中却屡屡受到冲击。首先是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关系。公共利益未必就是国家利益,它还可以包含经过抽象和集中的私人利益,政府并不总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从普遍的私人利益集合成公共利益的观点看,如果政府行为损害了普遍私人利益那就应当被认为是政府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而不应当仅仅被认为是对私人利益的侵害。其次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问题。公权力尊重私权利成为民主和法治的一大要求,而“税务行政复议纳税义务前置”这种“清债后再说理”的做法,显然不符合行政文明、民主和法治的要求。再次是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税务行政复议纳税义务前置”的设置无疑是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效率,而疏于关注行政机关与管理相对方之间的公平问题。
第二,从法律经济的角度看,救济费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相关主体购买“救济产品”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到救济资源的有效利用。如果通过救济来“复原”权利的费用是如此之高,以至于把除“‘富人”之外的大多数主体都拒之于救济之外,那么救济就不能实现,行政复议程序就失去法律经济学价值上的意义。
第三,纳税前置可能损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牺牲公正性纳税前置弱化了行政复议救济功能和监督功能。行政复议的首要目的是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权利救济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行政复议也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在法律已为纳税争议司法审查设立了行政复议前置制度的前提下,再对行政复议设立先予履行前提条件.明显与“有权利、必有法律救济”的公理相悖。这样的做法很容易使得税务机关的违法行为因此得以躲避相关的审查,这显然与设立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初衷相背离。
第四,从实际实施中看,税务机关在作出征税决定前,首先必须确定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纳税主体,该纳税主体也就以征税决定的方式确定下来,由于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先定力,这就让纳税人复议申请权限制条件的危害性显现出来了。
例如,税务机关在确定纳税主体时,把本应为纳税人A确定为纳税人B并作出征税决定,此时B就负有了在相应的纳税期内缴纳税款的义务。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税款及滞纳金的数额往往很大,当事人无力按全额缴清该款项也无力或无法及时提供相应的担保时就不能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寻求行政救济。并且,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纠纷实行复议前置程序,当事人同时也就丧失了通过诉权以寻求司法救济的资格,即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在这种发生纳税主体争议的情况下,由于税务机关拒绝了假的纳税主体B的复议申请,税务机关就不利于发现问题,同时也让真正的纳税主体A逍遥法外,还可能在客观上为A提供了转移应税对象、抽逃税款的时机,造成税款迟迟不能入库或实际无法入库,最终使国家财政遭受损失,这种负面影响是不可低估的。
现行税务复议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纳税人的法律救济起了限制作用,但其本质是合理的,在我国税收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可以从各方面对其进行完善,如:修改复议终局裁决的规定,确立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废止纳税前置相关规定或保留复议前置制度,并明确列举复议前置的范围;增加选择性的异议审查制度以及税收复议制度司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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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制度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的监督、审查制度。税务检查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税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税务检查,对于加强依法治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对会计电算化企业的税务检查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对会计电算化企业的税务检查全文如下:
近几年来,计算机技术在会计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许多企业或微机记账,或微机出报表,或二者兼而有之,初步实现了会计电算化,这一方面推动了企业财务管理技术的现代化,另一方面对税务检查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掌握计算机查账技术,以适应企业会计核算技术的进步,已经成为税务检查人员面临的新课题。
首先,财务管理技术的现代化是企业应用会计电算化的主要原因。会计电算化被会计界称作是继借贷式记账法之后会计史上又一次重大革命。加强和改善企业财务管理是实现管理创新,推动企业管理工作上水平、上台阶的重要环节,也是落实现代企业制度管理基本规范的迫切需要,抓好这项工作,就抓住了现阶段企业管理工作的牛鼻子。因此,推广计算机财务管理软件的应用,并积极总结经验,加快推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次,企业具备了实施会计电算化的人文环境。一方面,作为企业的领导已经普遍认识到电脑化管理的重要性,需要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的正确性;另一方面,企业的职员能够接受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有了较强的竞争意识,有继续学习、更新知识结构的需求,并掌握了这方面知识和技能。正是在这样的现代化人文环境里,会计电算化的应用和推广才成为必然。
我国的会计电算化起步虽晚,但发展很快,短短十几年,已经有上百万家企事业单位在会计工作中使用了计算机软件。使用计算机处理会计资料后,会计数据的采集、运算逻辑原则上没有改变,但处理的形式有所改变。一部分的原始凭证如收料单、领料单、进库单、出库单等不再填制记账凭证,而是把有关数据直接从业务部门的电脑终端输入会计电算化系统。会计电算化的迅猛发展和普及,减轻了财会人员的工作强度,提高了会计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促进了会计工作的规范化,为管理工作的现代化奠定了基础。
(一)在会计电算化系统中,会计资料是通过将信息转化为代码录入处理的,因此在会计信息体系中,往往有许多资料都以代码显示。这就要求税务检查人员必须与会计电算化的企业财务人员一样,不仅要熟悉其汉字输出的会计资料,更要熟悉这些代码所表示的信息。
(二)目前,各行业的企业使用的电算化软件不尽相同,比如各商业银行使用的都是各自独立开发的软件,而不少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电算化软件则是从国外引进的,不同企业的会计电算化资料显示方式、格式都不一样,所以税务检查人员未经过一定的专业培训,不可能对审查对象的的电子信息资料有更深入、更透彻的认识。
(三)税务检查人员不能够确定计算机对各项业务的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和税法的有关规定,无法检测出该系统的可靠性。
(四)在会计电算化系统中,会计资料记录在磁盘、磁带或光盘之中,只能根据需要通过计算机操作来显示出来,难以直观的看到其处理过程和更改、修改情况,以及删去、篡改等痕迹。
(一)采用传统的人工税务检查方法。税务检查人员在暂时还未掌握会计电算化知识和技术之前,面对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审查对象,税务检查人员有必要采取绕过会计的计算机处理过程,运用传统会计数据模式来展开税务检查。具体的说,就是只把计算机当作数据处理工具,按照传统手工会计的要求和查账的需要,打印出企业的财务报表和各种账册,然后按照传统的检查方法进行检查。
(二)采用人工和计算机相结合的检查方法。面对越来越多的企业实现会计电算化的情况,税务检查人员仅靠传统人工检查方法是难以圆满完成检查任务的,应该逐步适应以人工和计算机相结合的检查方法,提高税务检查的效率和质量。从当前的实践操作经验来看,较有成效的方法一般包括对会计电算化资料的分析比较、对会计电算化应用系统和内部控制系统以及会计电子数据等几方面的检查。
1.对会计电算化资料的分析比较。
税务系统正在进行信息化建设,税务检查人员作为骨干力量,应当跟上时代的发展,掌握会计电算化的有关技术,使之成为手中的得力工具,在税务检查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今后要逐步实现税务征管电算化,建立税务检查资料库,税务检查人员应运用计算机将企业的会计、税务资料进行分析对比,选择检查对象。
2.会计电算化应用系统的检查。
税务检查人员对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审核,应着重对应用程序进行检查。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应用程序一般相当于传统会计系统的人工会计处理业务流程。税务检查人员应当向企业索取有关的计算机文档,包括程序说明书、程序流程图、会计数据的编码表以及对应用程序进行修改的权限管理,进而了解计算机对各项业务的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和税法的有关规定,检测出该系统的可靠性。如果有条件的话,要尽可能的对会计电算化的应用系统进行测试,设计一组会计业务检测数据模型。税务检查人员可以将自己设计的数据输入被查企业的电算化系统,将得出的结果和设计的结果比较,通过存在的差异可以进一步寻找线索深人检查。
3.对电算化会计数据资料的审核。
在整个企业电算化系统的税务检查工作中,电算化会计数据资料的检查是最重要的环节,也是最复杂和最困难的环节。在这个环节里,税务检查人员需要拿出数据结果来作出检查结论。
一般来说,数据的错误输入、故意不按规定对数据作出调整或者应用程序就不符合法规,都会影响数据的完整性。税务检查人员应当非常重视企业的收入项目数据归集是否完整,防止因数据的完整性受到破坏而影响流转税的正常计算,通常应对企业某些关键的月份或某些特殊收入项目的数据完整性进行计算检验。另外,如果技术条件允许,可以运用税务检查人员编制的专用检查程序检验会计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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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产业是指随着新的科研成果和新兴技术的发明,应用而出现的新的部门和行业。世界上讲的新兴产业主要是指电子、信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海洋、空间等新技术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系列新兴产业部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探析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问题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而对国内外经济新形势,转变增长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成为了我国经济改革的首要任务。2010年9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将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七大产业规划为现阶段我国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明确了当前我国产业经济的发展主要方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发展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先进的生产技术、管理理念和金融资本的充分结合。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体系在引导经济资源有效配置、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更是起着核心的支持作用。融资问题是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决定因素之一。本文拟从融资特性、适宜的融资渠道、现实的融资困境和破解融资困境的相关建议等几个方面,对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问题进行探析。
任何一个产业的发展壮大都离不开资金的支持,而战略性新兴产业由于其高科技属性和战略地位的特殊性,其资金需求具有与其他产业不同的特点,表现为以下三方面的融资特性:
(一)融资的数量和风险较大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强调对核心技术的研发和推广,而并非沿袭简单的积累原始资本—收获经营利益—扩大再生产的粗放式简单资本主义发展模式。目前我国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均属于前沿科技,这些领域生产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新型材料等都是处于研发状态或者半开发状态,研究进展难以判断,即使研发成功,这一技术能否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也是仍然未知。因此,当前阶段产业的发展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并且资金的投入具有较高的风险。
(二)融资的期限较长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依据国家战略原则来划分和选择的,更多的是追求战略上的价值,当前产业资金短缺,技术有限,成本不容易控制等特点决定了产业的发展难以在短期内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即使在高新技术以及市场的作用下,开发出的产品能够获得一定的利润,但是扩大再生产所需的资金往往是上一个阶段的数倍,并且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发展、商业模式、供给需求、市场环境也有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其发展具有相当的风险,这就决定了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需要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
(三)融资的政策依赖性较强
通常来说,在现代金融体系中,市场能够自发地实现资本资源的有效配置,但同时也不能忽视其滞后性和逐利性等自身特点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造成的负而影响。一方面,战略性新兴产业由于战略意义重大、科技含量较高、发展方兴未艾,需要大量的资本资源支持其生产运营;而另一方面,战略性新兴产业尚处于培育阶段,未来战略意义往往高于当前经济意义,因此短期内的投资回报率可能偏低,这就使得投资者和银行机构没有充分的动机对其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这种资金供需的矛盾决定了当前阶段一定程度的政策扶持是必要的。
尽管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被提升到了国家战略的层而,但其自身发展阶段尚浅,加之中国金融体系的发展相对发达国家而言还不尽完备,战略性新兴产业在现实发展中依然面临着诸多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融资渠道不畅通
一个完善有效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金融支持体系在确保信贷融资、政府的政策性支持、发行债券和上市融资等传统融资渠道畅通有效的同时,还应大力发展适应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特征的创业风险投资以及其他方式的市场融资。然而除银行机构的信贷融资以外,中国服务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各类投融资方式基本上都是从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发展起来的,迄今为比发展历程不超过30年。虽然经过了快速发展,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较,市场规模还非常有限。较小的投融资市场规模、狭窄的融资渠道在相当程度上制约着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资本扩张能力,限制了产业升级的速度。
(二)扶持力度不够强
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力量是不能袖手旁观的。政府的经济扶持对国家新兴产业的发展、升级具有显著的带动作用,这种带动作用在发展中国家里又表现的尤为明显。即便是在市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西方发达国家里,政府对国家高科技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扶持也是颇具规模的,这一点从国家投入的产业研发经费上可以看出,而中国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扶持力度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还比较明显。
(三)制度建设不完善
要实现产业的高效融资,尤其是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这种战略价值很高、在金融市场上尚处弱势的产业而言,完善的制度建设是必不可少的。然而目前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面临的制度问题十分突出,限制了融资的效率。监管力度较弱。我国投融资的监管目前还存在诸多盲点,这使得市场秩序混乱,阻碍了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融资渠道的畅通。以股票市场为典型代表,尽管证监会进行了多次整顿治理,但是内幕交易、庄家操纵、老鼠仓等时有发生,这种风险进一步叠加到自身风险本来就高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上,导致它们的融资风险更大。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融资困境是由其产业属性和所处特定发展阶段所决定的,融资困境的破解是促进产业发展、实现战略价值的关键环节。结合前文的分析,本文认为破解融资困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降低战略性新兴产业上市门槛
在上市门槛上,应该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适度放低要求,继续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倾斜力度,逐步取消战略性新兴产业公司上市须三年盈利的规定,从而更关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成长性和发展优势,为更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公司上市进行直接融资创造有利条件。
(二)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境外融资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进程的深化,中国企业的国际化程度也逐步提高,因此,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融资不应再仅将目光锁定在在国内金融市场,而应该积极走出国门,充分吸收国际资本市场的融资支持,寻求更广泛的资金来源。
(三)积极发展企业债券市场
要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融资效率,就需要积极发展中国的债券市场,特别是要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公司的企业债券建设,为产业内公司创造更多的融资方式、提供更广的融资来源。同时,在债券融资的工具选择上,要积极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各公司联合起来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通过信用的联合达到降低融资难度和融资成本的目的。
【探析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问题】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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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也越发激烈,在这些竞争内容之中,往往最能够体现企业综合实力还是信息技术,所以信息技术是当前企业竞争的一个核心内容。信息化成为了当今企业的一个主要发展方向,而对于一个企业而言,在其进行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往往就是会计电算化,会计对于企业而言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企业要想有效提升其经济效益,必须要做好会计工作。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在中小企业中的实施应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会计电算化系统在中小企业中的实施应用全文如下: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很多中小企业也应运而生,中小企业的发展也促进了市场经济的更加强盛,而中小企业在自身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特别突出的问题是财务问题。中小企业在发展的时候因为受到自身条件的限制,在账务方面通常采用手工做账,手工做账容易导致账务模糊,且极易出错,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这类手工账务也逐渐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需要,因此,会计电算化系统就应运而生,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福音。
关键词:会计电算化;中小企业;实施应用;问题;对策
在我国,因为国家发展的起步较晚,人口众多,企业发展速度在前期发展过慢等等的众多因素导致了会计电算化的起步较晚,因此到现在,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发展还有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如何更好的解决这些问题,满足中小企业对会计电算化系统的要求,是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就此观点对会计电算化系统在中小企业中的实施应用作了简要概述。
(一)什么是会计电算化系统
会计电算化系统是指区别与传统的企业财务账务手工管理的方式,用计算机将所需要的数据进行加工并用电脑技术进行输入、处理、存储、输出等,它是计算机为主要载体,利用先进的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把实际工作中的会计工作与计算机网络相结合的一种会计信息系统。
(二)会计电算化的发展体现阶段
会计电算化在其发展的过程中,按照发展顺序和实际应用来说一共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会计电算化的思想理论出现期,这个阶段主要是对会计电算化这个理论进行研究,看是否能符合企业需要;第二,会计电算化的软件设计时期,这个时期主要是研究适合企业发展的一些能应用于企业财务的软件;第三,会计电算化的软件发展时期,这个时期主要是针对那些适合企业生产发展的需要的软件进行进一步的开发,使其不断的发展,更能贴合企业的需求;第四,会计电算化的应用的成熟期,这个时期主要是向企业推荐此系统的好处,使企业认识到应用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优点所在。
(三)在中小企业中使用会计电算化的优点
使用会计电算化系统,可以使原先的手工记账、手工制作凭单、手工制作财务报表得以简化,解放了财务工作人员的双手,减轻财务人员的工作强度,使财务人员有时间对财务的信息进行检查核对,最重要的是,它能使财务的各种表格更加简单明了,让人一目了然,不容易出错,并在发现数据错误时能快速找到错误所在,节约时间、人力、物力的同时更能减少企业经济损失,使企业更好、更快、更加健康的发展。
(一)企业领导及其财务本身员工对会计电算化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过低
会计电算化在我国起步较晚,发展速度较为缓慢,对企业的影响不是显山漏水,而是潜移默化,这就导致了企业中的部分领导及其财务的一些员工对会计电算化的认识不够,不能对其进行重视,认为这是一个可有可无的系统,并不按照系统本身规定的流程来使用,从而使会计电算化的财务功能没有发挥出来,造成资源浪费。
(二)企业对会计电算化的资金投入不够
企业为了节约资本,往往在购买一套可用的会计电算化系统以后就不再对其进行管理,也不对其进行更新和升级,只是一昧的使用,这就导致了在以后的发展中,过低的电脑硬件或者是以往的系统软件都不再能满足财务数据的需要。
(三)会计电算化在中小企业中的安全性存在漏洞
企业的财务数据往往都是企业的商业机密所在,这些数据一旦被泄漏,那么公司的生存将受到严重的威胁。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国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在安全方面并不严密,而且因为本身使用的财务人员没有对安全性进行足够的重视,往往在设置密码时过于简单,使公司的秘密数据时刻处在危险的所在。
(四)财务应用时,往往只注意了会计电算化的账务功能,而忽略了其所带的管理功能
会计电算化在其应用时,因快速方便的账务功能而使人人常常赞不绝口,但是这种系统出了对账务进行记录以外,还可以根据已经记录的数据,运用高科技的电子技术对数据进行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对未知数据进行一定的估计,并对应有数据进行管理,而财务人员往往会忽视这一点,使会计电算化的其它功能得不到更好的应用。
(五)会计业务员素质低下,影响对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应用
中小企业在招聘财务人员时往往录用的都是单一的财务型人才,这种人才有一部分对计算机的操控能力比较差,而企业往往又要考虑成本不能聘请专门人员对其进行电脑培训,因此,虽然企业本身拥有一定数量的会计电算化系统,但是由于人才的缺失,不能对其系统进行更好的使用。
(一)要努力的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对会计电算化的认识,并对其进行重视
有关的财政部门或是软件生产公司要不定时的对企业进行宣传,向企业介绍推广会计电算化业务的优越性和重要性,改变企业管理人员的观念,并对其企业人员讲解怎样使用此系统,使企业管理人员能更直观的感受此项系统为企业带来的效益。
(二)加大对会计电算化的资金投入,满足会计电算化需要的硬件及其软件设施
企业在购买了会计电算化系统以后,应该对所购买的系统进行定期更新,在更新软件的同时要多多注意计算机本身的硬件能否满足软件的需求,如果不能满足软件的需求就必须在第一时间对计算机硬件进行更换,避免因更换不及时使系统软件不能更新,延滞企业业务需要,使企业蒙受损失。
(三)建立规章制度,加强会计电算化的系统安全并对其所在的网络进行防护,做到安全控制
在使用会计电算化技术的时候,要对其所在电脑进行定期清理并查毒、杀毒,消除漏洞,并应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告诫员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确保数据不外流,维护好企业的利益。
(四)要学会充分利用会计电算化的管理功能
企业中的会计电算化系统除了其有高校的录入数据的功能,还兼备着对数据进行分析、管理的功能,企业要根据自身的需求,结合所拥有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对所存数据进行及时处理,满足企业对数据的需求,在节约计算成本的同时,为企业的经济发展带来更好的效益。
(五)定期对会计人员进行培训并考核,提高其对会计电算化系统应用的业务素质能力
要想提高企业财务人员对会计电算化系统的熟练应用就必须定期对财务会计人员进行培训并积极组织考核,使财务人员在掌握会计知识的同时还能对会计电算化系统进行熟悉的应用,成为企业需要的复合型人才。
会计电算化系统在中小企业中的应用是经济发展的必然需求,是中小企业的必经之路,社会的经济发展离不开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小企业的业务发展过快就必须要用到会计电算化系统,如此才能使企业发展更快速,使企业财务更明确。当然,会计电算化系统不仅仅是只要拥有系统的硬件和软件设施就足够了,而是应该根据企业自身的需要,以会计电算化为基础,利用会计电算化系统良好的解决企业财务中存在的问题,使企业健康的发展,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进而提高社会经济发展能力,使国家综合实力更进一步。
[1]郭媛媛.会计电算化系统在中小企业中的实施应用[J].企业改革与管理, 2015(04).
[2]周楠.会计电算化在中小粮食企业中应用的问题及对策[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12(21):76-77.
[3]林鑫.中小企业会计电算化系统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研究[J].知识经济, 2015 (07):101-101.
[4]刘锦秋.会计电算化在中小企业实施应用中存在问题及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 2011(20).
[5]霍军.中小企业会计电算化的现状及对策[J].中国农垦, 2006( 08):36-37.
[6]弓慧玲.中小企业会计电算化运用状况分析及对策探究──吕梁市金玉山矿产销售有限公司会计电算化应用情况分析[J].企业导报, 2011(20):12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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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小额信贷是一种兼具扶贫与环保功能的金融服务创新模式,现有研究绿色小额信贷的文献主要来自于美国。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绿色小额信贷助推我国农民环境权实现的探析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环境权是农民合法权益的内容之一,是农民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绿色小额信贷可以促进社会公平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是助推农民环境权实现的一种有效途径。在厘定绿色小额信贷内涵的基础上,分析了发展绿色小额信贷与助推农民环境权实现之契合关系。鉴于绿色小额信贷扶贫兼环保的特质,阐述绿色小额信贷助推农民环境权实现的3种渠道:激励农民使用清洁能源;扶助小微企业发展清洁技术;开发新能源及支持循环利用。鉴于绿色小额信贷在助推农民环境权实现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四重困境:绿色小额信贷发放主体难以确定,融资渠道狭窄,产权不明晰且治理结构不完善,绿色小额信贷监管主体不明晰。剖析破解绿色小额信贷助推农民环境权实现困境之对策:明确绿色小额信贷发放主体,拓宽绿色小额信贷融资渠道,规范绿色小额信贷操作程序和管理制度,构建多元化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
关键词:农民环境权;环境弱势群体;绿色小额信贷;清洁技术;新农村建设。
绿色小额信贷助推我国农民环境权实现的探析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实质是权利问题。近些年来,虽然随着国家和社会对“三农”问题的关注,农民的经济利益逐渐得到重视,但是农民的环境权益却仍然被忽视,农村环境日益恶化和污染向乡村转移,农民成为最大的受害群体。
近年来,气候变化、自然资源消耗和污染问题已经被作为环境议题慎重地放在全球发展议程上。怎样保护农民的环境权益?其中,绿色小额信贷能助推农民环境权的实现。
绿色小额信贷是一种兼具扶贫与环保功能的金融服务创新模式,现有研究绿色小额信贷的文献主要来自于美国。
Andrew在其硕士论文中阐述了绿色小额信贷如何促进美国社会平等和环境可持续性[1],Marion认为小额信贷机构拓展“绿色功能”是大势所趋,绿色小额信贷可以向小微企业提供急需的资金和技术援助,使他们能够提高能源效率,推广绿色产品和服务,Geoffrey博士基于人类中心主义,研究在发展绿色小额信贷时,贷款标准中的环境保护问题。在当今气候变化和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美国的绿色小额信贷发展尤为迅猛。越来越多的小额信贷机构把环境因素、可持续发展因素纳入他们的贷款和风险评价程序,越来越注重对个人和小微企业贷款项目环境与社会影响进行评估,试图寻找扶贫和环境保护的平衡点,以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和保护弱势群体利益。
而我国的贫困群体大部分是农民,农民这一环境弱势群体的环境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不仅会直接影响到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而且会影响到农村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结合实现农民环境权实际的需要,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背景下,探究发展我国绿色小额信贷很有必要。
一、绿色小额信贷与助推农民环境权实现关系之厘清。
1。绿色小额信贷内涵界定。
绿色小额信贷对于我国是个新概念,国内鲜有学者对其进行界定,它最近几年才从国外兴起。绿色小额信贷的定义围绕“在推进社会利益攸关者的利益和保护环境的同时保持财政活力”的目标展开,指的是清洁技术和小额贷款结合,它集小额信贷与绿色信贷于一体。
绿色小额信贷有可能解决普遍存在的贫穷、金融排斥、温室气体排放和能源不平等等问题,可以弥补那些质疑改善环境者和那些正在遭受环境恶化的人之间的意见鸿沟,还可以创造绿色就业机会,支持环保项目,减免税款,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借助于市场机制创造一个更怡人的社区环境。
绿色小额信贷有以下特征:
(1)政策性。其以扶贫、环境保护为目的,具有很强的政策性。
(2)信贷方式的便捷性。其集合了小额信贷放贷流程简单便捷、资金到位快的优势,办理的程序更简便。
(3)服务对象的定向性。其支持从事环保项目的小微企业、农 户,扶 助 因 气 候 变 化 而 遭 受 损 失 的 农民。
(4)信贷的无息性与资助性。绿色小额信贷主要目的是通过对环保节能减碳项目融资,帮助贫困地区小微企业、农户脱贫与发展当地低碳经济或循环经济,贷款往往具公益性。
绿色小额信贷的3种形式:
(1)穷人或其他借款人从事环保型生产,秉承低碳农业模式,如谨慎的水土管理,防风沙林的构建,均享受小额贷款特惠支持;
(2)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绿色小微企业可以快速发展,同时也可提供绿色就业机会;
(3)通过提供创新的贷款产品,解决可再生能源的前期成本问题。绿色小额信贷作为金融机构在低碳背景下进行金融创新的工具,是低碳产业与金融的产融对接的双赢路径。
2。绿色小额信贷发展与助推农民环境权实现之契合。
农民环境权是指农民享有在健康、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进行生产和生活的权利,是农民重要的合法权益之一,是农民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6]。农民环境权有别于其他主体环境权的特点:第一,其为一种弱势群体的环境权益,农民在占有、分配及利用环境资源中往往劣势明显,基于“环境公平”和“环境正义”考量,应在法律层面上给予特殊保护和更多关注;第二,其应当与农村生态环境息息相关,农民生产、生活高度依赖于农村的环境资源;第三,其与城市市民环境权益相比,在城镇市民可能上升到精神享受的高度时农民更注重物质层面。因此,要保障农民享有充分的环境权,需实现农民环境权的应然化向法定化转变,最终实现其权利的实有化,既要关注农民的环境资源的权益,也要重视农民环境层面上的精神需求。
所以在研究农民环境权时,可将其分为高低不等的3个层次:第一层为基础层次,即享有无害于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环境的权利;第二个层次为享有宜于居住的社区环境的权利;第三个层次是最理想的,为享受高品质的理想环境生活的权利。此外,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低于最低环境生活标准的层次,即生活在一种有害于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环境之情形,其又可分为一般危害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严重危害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两种情形[7]。
而绿色小额信贷秉承环境(减少环境风险)、社会(改善的工作条件、健康和安全危害减少)和经济(可持续性的生活,新的业务机会)的三重底线,兼具扶贫和环保功能,其激励农民使用清洁能源,有助于改善和保护农村环境,使农民享有无害于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环境的权利;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清洁技术或开发绿色能源,无形中推动农村环境保护,并为农民提供绿色就业机会,使农民享有在适宜于健康生活的环境中工作的权力;其支持农民和村集体建立一个环保性的农村社区,使农民享有优美的环境生活的权利。因此,发展绿色小额信贷有助于农民环境权实现,两者间契合度高。
3。绿 色 小 额 信 贷 助 推 农 民 环 境 权 实 现 的3种渠道。
绿色小额信贷能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的使用与分配,这些可再生能源技术有助于减少全球变暖的程度,帮助农民呼吸到较干净的空气,同时可以减少气候变化给农民带来的经济损失。在我国,绿色小额信贷助推农民环境权实现的3种渠道如下:
(1)激励农民使用清洁能源,提倡绿色生活。
穷人受气候影响最大,美国一项“低等收入个人的绿色计划”通过提供创新的贷款产品,来提高住宅能源使用效率和减少可再生能源的前期成本。我国贫困群体主要是农民,其受气候变化影响很大。清洁能源的优点就在于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比传统能源要小很多,有些清洁能源可以说对环境没有影响,比如太阳能和风能。绿色小额信贷通过为农民提供低利率贷款或者无息贷款,鼓励其使用清洁能源,比如支持农民安装太阳能电池板。而且绿色小额信贷引导农民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改进烹饪用火炉、高效冰箱、节能灯泡等),支持其使用绿色产品和享受服务,通过一系列环环相扣的措施,来倡导绿色生活。如此,农民在享受清洁能源的同时,也减少了环境的污染。
(2)扶助小微企业发展清洁技术或开发新能源,促进村容整洁。
在美国,绿色小额信贷支持将环保目标纳入环境教育计划和贷款审批标准中,每年投资150亿美元来开发新技术,如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发电、先进生物燃料、清洁煤,并且根据对环境污染的程度决定发放用于生产的贷款额度,严格实行节能审查业务,迫使小微企业积极投身于学习和寻找解决环境问题的方法[8]。在我国,绿色小额信贷将支持小微企业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发挥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对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起重要支撑作用。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以便小微企业可以投资于节能或可再生能源技术,使他们可以推出新的、对环境友好的产品或服务,而且为小微企业提供绿色生产方式(比如实行无纸化办公、减少污染环境的原料的使用)的指导,使企业家可以发展或扩大绿色小微企业,开发清洁技术,为农民提供清洁能源,增加农民绿色就业机会。
(3)支持循环利用,倡导农业低碳化。
“低碳农业”就是充分利用农业碳汇功能,是低碳经济理念在农业经济发展中的应用和推广。发展低碳农业的现实目标之一,就是在使农业生产中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同时还能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绿色小额信贷为从事有机农业生产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农药和化肥的依赖提供指导方针,通过绿色小额信贷的特惠支持,鼓励在农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采用有害投入品减量、替代模式,施用有机肥料,循环利用农产品加工废弃物。发展低碳农业一般通过制度改革、技术创新、金融扶植三大途径来解决,而绿色小额信贷属于金融扶植这一途径,在农民生产生活及小微企业生产中,激励其参与发展低碳农业。
农民环境权主体、客体和内容都具有特殊性,保护农民环境权是环境正义要求,而发展绿色小额信贷是这一要求的体现。要激励农民使用清洁能源、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清洁技术以及发展低碳农业这3种渠道来改善农村环境,从而助推农民环境享有权、环境参与权、环境知情权、环境免害权及其他环境权实现。然而,我国绿色小额信贷助推农民环境权实现时却存在着以下四重困境。
1。绿色小额信贷发放主体难以确定。
根据国外现有研究,主张绿色小额信贷的供应主体为小额信贷机构,如美国学者Andrew认为绿色小额信贷是小额信贷机构为适应全球气候变化与环境保护这个主旋律而进行的金融服务创新。然而我国小额信贷机构的最主要功能是扶贫,至今为止,小额信贷在我国已经有14年的历史,但其在我国的发展总体来说不尽如人意,存在着贷款额度偏小、贷款期限较短、融资渠道窄及可持续能力不足等问题。若我国小额信贷机构拓展“绿色功能”,则无疑加重其负担。
因此,若我国绿色小额信贷发放主体为小额信贷机构,实行起来很困难。就我国政府来说,其在绿色小额信贷中的角色应当是监管者而不是经营者,应通过税收减免、财政补助等方式支持绿色小额信贷发展。若政府批准组建“绿色小额信贷公司”,独立从事绿色小额信贷业务,鉴于绿色小额信贷扶贫兼环保的特质,则可能不仅会遇到类似于小额信贷发展中问题,而且“绿色小额信贷公司”
在发放贷款时不仅要审核农户或者小微企业需要资金的真实性,还要鉴别他们的诚信等级,同时还要审查其贷款进行的生产或生活是否对环境产生消极影响。因此,单独建立“绿色小额信贷公司”来作为我国绿色小额信贷发放主体,可能性更小。
2。绿色小额信贷融资渠道狭窄。
我国农民总数很大,需要绿色小额信贷的人口很多,而且环境属于公共产品,这就决定了在中国发展绿色小额信贷项目需要大量资金。小额信贷在扶贫方面,资金仍远远不够,若再提供环保性的金融服务,则会加剧资金匮乏的现状。近年来,居民储蓄屡创新高,流动性资金过剩,中国金融市场欠发达,大量资金不能有效地转化为投资,因此能够为我国发展绿色小额贷款所提供的资金很有限。
虽然传统商业银行拥有充裕资金,却由于受制于银行传统经营理念和管理思维,一般不愿意介入短期资金市场,怠于投放资金于绿色小额信贷领域。若我国发展绿色小额信贷,其资金来源则主要是政府扶贫和环保项目资金,民间或国际捐赠资金或是某些组织提供的专项基金。政府主导的绿色小额信贷项目享受政策优惠,因而资金相对充裕,而由非政府合作组织(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NGO)主导的绿色小额信贷项目则普遍受到资金不足的制约,有些非政府的绿色小额信贷项目由于不能吸收存款,一旦脱离了外在的资金供给,就会很难发展。因此,如何拓宽融资渠道,是我国发展绿色小额信贷的最为关键的问题之一。
3。产权不明晰,治理结构不完善。
产权和治理结构的制度安排是保证绿色小额信贷持续发展的两个重要方面。产权和治理结构相关,清晰的产权意味着有资金责任人,能通过一系列制度和机制来管理和有效利用这些资金;有效治理结构是绿色小额信贷组织目标实现的保证,同时保障各相关方的利益。由于其与小额信贷具有紧密联系,绿色小额信贷的产权与治理结构可以借鉴小额信贷的模式。但从目前我国小额信贷的实践来看,商业性金融机构可能采用商业性原则来开展小额信贷业务,其他NGO则采用多种形式组织机构来开展小额信贷业务,其中常见的扶贫和环保合作社形式,通常实行党政、银行和民间三结合的管理机制。
如果借鉴此模式,绿色小额信贷业务开展将既受资金管理者领导,也受地方政府监管。
NGO理事会的多数席位,由有些绿色小额信贷项目中基层政府的职能部门占据,政府牢牢控制着基层NGO。虽目标为扶贫及环保,但由于政府部门目标导向和绿色小额信贷理念之间存在差异:绿色小额信贷需要对放贷对象的经济地位、信用等级及贷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以达到扶贫与环境保护的双重目的,当NGO和政府部门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时,政府会按自己的意愿和目标干涉绿色小额信贷项目运转,使绿色小额信贷所作出的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公平(服务更多农民和小微企业)的承诺不能贯彻到项目运行中。
4。绿色小额信贷监管主体不明晰。
首先,绿色小额信贷的监管主体难以确定。依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信贷监管主体是银监会。由于绿色小额信贷兼具扶贫与环保功能,其放贷的扶贫性使得绿色小额信贷涉及到政府、社保局等相关部门,银监会单一监管体制无法满足其发展要求,而且难以确定合适的机构对信贷的环保性进行监管。因此,我国绿色小额信贷监管体制需要专门绿色小额信贷监管主体。其次,绿色小额信贷主体法律地位不明确,市场准入制度不完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非政府组织不可从事金融活动,但事实上,依据央行民间融资现状调研专项调查显示,截至2011年5月末,全国的民间融资总量约3。38万亿,占当时贷款余额仅6。7%,占企业贷款余额比重为10。2%[9]。
如此大规模融资均依托农村非正规金融模式得以运作,但是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设立和经营往往无法可依。任由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却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监管,非法的融资渠道(如农村高利贷和地下钱庄)很可能将绿色小额信贷引入非正常轨道,阻碍绿色小额信贷在我国的发展。最后,缺乏有效风险防范机制。由于我国个人征信制度不完善,我国绿色小额信贷将可能缺乏集事前规范、事后救济追偿于一体 的 监 管 体 制,这 与 我 国 促 进 生 产 消 费 的 政策相悖。
在发展中国家,大约有2亿人通过小额信贷获得了小微企业贷款[2]。许多小微企业的商业模式依赖于自然环境的输入,对自然环境产生负面影响正变得越来越明显,小微企业潜在的负面环境影响可能会大规模地威胁、淡化或最终抵消小额信贷的有效性。越来越多的小额信贷机构的确正在开发产品寻求减轻对环境影响和促进可持续的发展。国外很多学者正在研究小额信贷与环境的关系,贷款给企业产生积极的影响,他们有意识地尽量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被称为“绿色小额信贷”。我国的小额信贷的借贷人主要是农民或农户,他们日常的生活、生产的方式对环境的影响很大,农村小微企业和创收活动,包括农业、渔业和畜牧业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这是无可争辩的,加之农村环境更具脆弱性,新农村建设最直观的体现是村容整洁,要求人与环境和谐发展,因此需要正确认识小额信贷与环境的关系。近年来,我国小额信贷机构发展越来越快,发展规模越来越大,借款人的业务合力对环境影响很大。
并且小额信贷机构掌握着借贷人的各种信息,了解借贷人贷款的用途,更有利于对借款人进行管理和考核。根据我国目前的状况,绿色小额信贷发放主体应确定为小额信贷机构。随着气候变化,人口增长和资源消耗正变成日益显著的挑战时,环境问题再也不能被看作是与贫穷分离和独特的问题。我国小额信贷机构的主要目标不应该限于增加收入,并因此减轻贫困,应想方设法增加收入的同时不伤害(并希望改善)穷人往往赖以生存的自然世界。因此,小额信贷机构在发放贷款时要考虑到环境因素,成为名副其实的绿色小额信贷机构。
美国有3类金融机构参与绿色小额信贷:
(1)主流银行,如花旗集团和美国富国银行已被迫把现有企业经营活动采取的环保措施,纳入其监管机制,并积极参与碳交易;
(2)绿色/社区银行,如旧金山新能源银行和波士顿莱特银行,已经开始为那些越来越关注环境问题的客户提供量身定做的贷款服务;(美国小企业管理局,作为贷款的担保人,使小企业通过获得在能源效率、可再生能源和其他方面投资更大的优惠率,投资节能领域就更加容易。根据我国农村实际情况,可建立绿色小额信贷担保机制,运用市场化的机制引导农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进入绿色小额贷款领域,使绿色小额信贷在市场化机制下可持续发展。
绿色小额信贷担保机制更能准确地体现和反映信用担保的本质。建立绿色小额信贷担保基金,可以让农民和小微企业从金融机构中迅速取得绿色小额贷款从事生产经营、进行消费和进行环保活动。当农民和小微企业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经审查后,有条件地由担保基金代为偿还,届时担保基金有权对其欠款进行追索。绿色小额信贷担保基金可大幅度地降低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引导农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进入绿色小额贷款领域,解决绿色信贷资金短缺问题。同时,非正规金融在农村经济活动中非常普遍,且灵活便捷,经营业务和方式贴近于低收入人群,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所以需要积极引导,将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体系相融合。
以法律的手段来保障绿色小额信贷的正常发展和运作,将其纳入法治的轨道过程中应着重考虑以下几方面:
第一,遵守其扶贫和环保原则,精确定位政府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争取各金融机构的积极配合,这是保障绿色小额信贷健康持续发展的动力;
第二,使其基本运作模式法律化,在操作流程合规合法的前提下,尽量简化操作流程,提高资金到位速率,同时充分发挥绿色小额信贷行业的协同管理能力;
第三,根据相关贷款程序与规定,严审申请绿色小额信贷的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的资格、动机和贷款数额,同时还要构建绿色小额信贷的激励机制,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其中;
第四,妥善处理绿色小额信贷的竞争,使其金融服务性质和扶贫、环保性质结合起来,坚持低利率或无息化,严防变相高利贷行为;
第五,确立其相关管理、考核机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有效地控制和监督其能被农户、小微企业“专款专用”于环保型生活生产。
严格的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能够增强绿色小额信贷主体安全的金融服务能力,但过于严格则制约绿色小额信贷主体发展空间。我国绿色小额信贷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可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1)根据开办绿色小额信贷业务的主体地区和其经营的业务权限,应实行不同资本金要求和注册登记程序;
(2)允许绿色小额信贷主体的进入与退出,并且建立一套有效的清算机制;
(3)根据绿色小额信贷类型设定市场准入制度,可将绿色小额信贷分为环保性和扶贫性两类,确立各自监管机构。对于扶贫性的绿色小额信贷可沿用现有《商业银行法》规定,由银监会监管。但对于环保性的绿色小额信贷,因其专业性强,鉴于农民信息量闭塞性、盲众性和其生产生活对环境的依赖性等考量,建议由质检机构、环保部门及村委会成立专门绿色小额信贷监管工作组。该机构不仅要肩负监督发放贷款和追缴欠款职能,还负有评估和防范信贷风险的义务,对农户与小微企业应负起扶助性和救济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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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是防止土壤遭受污染和对已污染土壤进行改良、治理的活动。土壤保护应以预防为主。预防的重点应放在对各种污染源排放进行浓度和总量控制;对农业用水进行经常性监测、监督,使之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合理施用化肥、农药,慎重使用下水污泥、河泥、塘泥;利用城市污水灌溉,必须进行净化处理;推广病虫草害的生物防治和综合防治,以及整治矿山防止矿毒污染等。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就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系统论视野下我国土壤污染防治之立法完善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系统论视野下我国土壤污染防治之立法完善全文如下:
摘 要:我国土壤污染总体形势严峻,土壤污染已对人体健康、土壤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然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供给与系统性严重不足,现有立法呈现分散碎片的特征,存在明显的结构与功能缺陷,远不能满足土壤污染防治的现实需要。我国需要借鉴域外国家和地区土壤污染防治选进立法经验,在整体环境观指导下,运用系统论及其方法,实现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系统化。我国需要修改 《环境保护法》 以实现对各环境介质的系统污染控制;需要制定专门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加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系统规定土壤污染防治各项制度,统一土壤污染监管体制,保障公众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需要完善并逐步提高土壤环境质量相关标准。
关键词:土壤污染;生态环境;环境治理;污染防治。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加速、城市化的大力推进以及化学品、农药等现代科技产品的使用,人类社会向自然环境排放了大量污染物,使得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异常严峻。我国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立法供给严重不足,现有立法呈现分散碎片的特征,远不能满足土壤污染防治的现实需要,我国亟需系统化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土壤是“以母质为基础,在物理、化学和生物的长期共同作用下,不断演化而成的土状物质,它由固相、液相和气相物质以及生物体四部分组成,各部分之间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复杂的体系”。[1]土壤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动植物生长繁育的自然基础之一。土壤各组成部分互相联系、互相作用,共同组成了复杂多样的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内外存在着物质、能量和信息的变化与交换,保持着结构和功能的动态稳定。土壤结构多样、功能多元和过程复杂的特性使得土壤对人类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然而,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却非常脆弱,土壤具有吸附性、缓冲性、氧化还原性以及自净的功能,其能广泛接触水、大气、固体废物等中的污染物,这就使得土壤极易受到污染。
土壤污染是指“由人类活动产生的各种污染物通过各种途径输入土壤,其数量和速度超过了土壤的净化能力,导致土壤的组成、结构和功能等发生变化,从而使土壤的生态平衡受到破坏,正常功能失调,导致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影响作物的正常生长发育,并产生一定的水和大气次生污染的环境效应,最终将危及人体健康以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现象。”[2]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相当严峻,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 1.5 亿亩,污水灌溉污染耕地 3250 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 200 万亩,合计约占耕地总面积的 1/10 以上”[3]。这些土壤污染的污染源主要有酸雨、大气尘埃、工矿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化肥和农药、工矿废水灌溉、农家肥、地膜污染等。与大气污染、水污染相比,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富集性、复杂性和不易逆转性的特点,这使得土壤污染的危害严重,治理困难、耗资巨大。
土壤污染对人体健康、土壤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首先,土壤污染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土壤污染造成有害物质被农作物吸收,使有害物质通过食物链富集于人体内,引发各种急慢性疾病,危害人体健康。其次,土壤污染威胁生态安全。土壤污染直接影响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导致依附于土壤的生物种群结构发生改变,生物多样性减少。土壤污染还会导致水、大气、海洋等环境要素的交叉污染,进而影响整个生态安全。最后,土壤污染影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土壤污染使土壤生产力和耕地质量下降,导致粮食减产、粮食质量下降,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制化是我国根治土壤污染的基本路径。
目前,我国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总体可分为环境保护基本法、土壤污染防治专门法及相关法三个部分。首先, 《环境保护法》 对土壤污染防治、农业环境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环境保护法》 第 20 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土壤污染和土壤生态环境破坏从水土整治、动植物保护、化学品及农药安全等方面进行综合系统防治。其次,我国目前尚无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现有与土壤污染防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 《水土保持法》 和 《土地复垦条例》。2007 年 《沈阳市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办法 (试行)》 从监督管理、污染场地的评估与认定、污染场地的治理及修复、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规定。1995 年制定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对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林地、自然保护区等的土壤规定了不同的质量控制标准。最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主要涉及 《大气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 等污染防治及 《土地管理法》、 《森林法》、 《草原法》、 《矿产资源法》 等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另外,其他环境保护专门法中有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还有 《环境影响评价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 《节约能源法》、 《农业法》、 《城市规划法》、 《标准化法》、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等。
然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还相当不完善,存在严重的结构与功能缺陷,已明显不能为防治土壤污染提供有力地法律制度保障。
第一,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结构性缺陷。首先,立法缺乏系统性。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应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而我国不仅环境保护基本法性质的 《环境保护法》 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相当简单,而且还缺乏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单行法律法规。这既与当前严峻的土壤污染形势极不相适应,也严重制约了土壤污染防治的工作开展。其他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只有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零散规定,且这些规定多是宣言式和框架式的,既无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明确详细规定,又缺乏相互配合联系,无法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其次,立法缺乏对土壤的统一性保护。现有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分别从不同的领域对不同的土壤进行规定,缺乏对土壤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化规定。立法的土壤规制对象比较狭窄,偏重规制农业土壤污染,对工业、城市土壤污染重视不足。再次,立法缺乏土壤污染防治的系统性制度供给。立法缺乏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制度使得立法缺乏可操作性,行为规则原则性、概括性强,明确性不够,缺乏针对性。最后,立法缺乏对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制的系统性规定。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实行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与各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管理。
目前,土壤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门不明确,行政主管部门与分工负责的各部门之间的职权划分不清。环保、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等部门多头管理,无法有效应对复杂的土壤污染防治系统性工作。
第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功能性缺陷。结构与功能具有对应关系,结构决定功能,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结构性缺陷直接导致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功能性缺陷。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功能上是为了实现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而现有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存在明显的重预防轻治理的结构性缺陷,其造成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治理土壤污染方面的功能性缺陷。即使在预防土壤污染方面,立法也存在严重的偏重控制点源污染,忽视对农药、化肥、大气污染、水污染等面源污染控制,导致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防治土壤面源污染方面的功能性缺陷。在土壤污染治理上,立法更是很少涉及土壤污染治理,即使有土壤污染修复方面的地方立法,由于其立法层次低、适用范围窄、手段单一,仍无法有效治理土壤污染。
域外国家和地区对土壤污染防治主要实行专门立法、相关立法和综合立法相结合的模式,实现了对土壤污染防治的系统性立法。
美国早在 20 世纪 30 年代就制定了专门的 《土壤保护法》,该法通过防治土壤污染、流失来保护农业生产。之后,美国又从对废物全程管理的角度防治土壤污染,制定了 《固体废物处理法》、 《资源保护回收法》、 《危险废物设施所有者和运营人条例》、 《综合环境污染响应、赔偿和责任认定法案》、 《超级基金增补和再授权法案》 和 《纳税人减税法》 等法律。此外,美国在水污染防治的 《清洁水法》、水源地保护的 《安全饮用水法》、化学品等有毒物质污染防治的 《有毒物质控制法》 和《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 中从对各污染源的控制来加强土壤污染防治。
英国针对土壤污染防治制定了专门的 《环境保护 1990:
Part IIA法案》。另外,英国注重对污染的系统防治。 《污染控制法》 是英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该法对废弃物污染、水污染、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等实行全面系统控制。英国还在对生活垃圾处理的 《生活环境舒适法》、对危险废物控制的 《有毒废物处置法》 和 《有毒污水处理法》 中从对各污染源的控制加强土壤污染的防治。
德国针对土壤污染制定了专门的 《联邦土壤保护法》、《国土整治法》、 《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地条例》 和 《建设条例》 等。“德国近期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实践主要包括法院的司法判例发展以及土壤污染防治政策的整合两个方面。”
[4]同时,德国意识到仅仅依靠专门的 《联邦土壤保护法》 等法律法规防治土壤污染是不够的,需要将专门的土壤污染保护法律与涉及土壤领域的其他法律结合起来,实现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化与系统化。德国先后制定 《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肥料和植物作物保护法》、 《基因工程法》、 《联邦森林法》、《联邦矿业法》、 《联邦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从不同领域实现对土壤污染的整体控制。
日本针对土壤污染防治也制定了专门的 《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 《土壤污染对策法》、 《土壤污染对策法施行规则》。
日本多次修订 《农地土壤污染防治法》 并根据该法对农田土壤中镉、铜、砷等含量进行监测,并对超标土壤予以修复。日本2002 年颁布的 《土壤污染对策法》 以市区的土壤污染为防治对象,对调查的地域范围、超标地域的确定,以及治理措施、调查机构、支援体系、报告及监测制度等进行了详细系统的规定。另外,日本在 《水质污浊防止法》、 《Dioxine 类物质对策特别措施法》 中也有涉及防治土壤污染的规定。
我国台湾地区针对土壤污染制定了专门的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并制定了详尽的配套法律规范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实施细则》、 《污染整治费收费办法》、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监测基准与管制标准》、 《征收种类与费率》 等共18 项法案,这些法案与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相结合形成了台湾地区比较完备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体系。
四、系统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1.系统化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必要性。
系统化之所以成为我国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目标,除源于我国防治土壤污染的迫切需要与对土壤生态环境的系统性认识加深,还源于人类环境保护理念的生态中心主义嬗变与系统论理论的发展。
首先,人类环境保护理念的生态中心主义嬗变要求立法实现对土壤污染的整体性防治。随着人类对生态环境特性的认识加深,在深刻反思人类中心主义缺陷的同时,逐步确立起整体环境观,并逐步形成一种全新的理念———生态中心主义来处理人类与自然的关系。生态中心主义要求生态系统中所有构成要素必须维护生态系统本身的相对稳定,坚持整体主义思想,实现生态系统本身的可持续发展[5]。生态中心主义强调整体性、内在联系性,主张人与自然的统一,将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视为最高价值。环境法中的生态中心主义是指将人类和自然作为一个生态整体,从宏观上指导环境立法、运行,规范人类行为的一种理念。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整体性特点及土壤污染源的多样化需要人类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树立整体环境观念,通过对土壤污染的多源整体性控制,实现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系统论为系统化完善立法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具体方法。系统论是对系统科学的哲学抽象,强调整体性。所谓系统,是“由相互制约的各部分组成的具有一定功能的整体”[6]。系统论认为现实世界的任何事物都是以系统方式存在和运行的,系统具有多元性、层次性、相关性、整体性等特征,其总是动态运行并保持相对稳定。系统论在土壤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具体运用是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的具体运用是土壤污染系统控制,即对土壤污染进行“整体的、系统的、全过程的、多种环境介质的控制”[7]。
一方面,土壤与水、大气等环境要素共同组成完整的生态循环系统,因而,我国进行土壤污染防治还需加强对水、大气等多环境介质的污染控制。另一方面,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在结构和功能上具有整体性,其各组成要素相互作用、普遍联系而成为一个和谐的有机整体。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各组成要素在结构上具有层次性、组织性和有序性,在功能上相对独立又密切联系,共同维护土壤生态系统相对稳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必须遵从土壤生态环境的系统性规律,对土壤污染进行整体、全过程、多种环境介质的系统控制。
因此,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系统化完善需要以生态中心主义理念为指导,强调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运用系统科学中系统论的方法,来实现对土壤污染的系统化防治。
2.系统化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实现路径。
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对土壤生态环境系统进行系统化立法。系统化立法可以实现防治土壤污染、保护人体健康的目的,并最终实现土壤的可持续利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及保障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安全的目标。
(1) 修订 《环境保护法》,实现对各环境介质的系统污染控制。随着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政府职能的转变、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的提出, 《环境保护法》 已严重不适应时代环境保护需求,亟需进行系统性修订。“《环境保护法》 修改的最终目标乃是基本法和法典化。”[8]但我国现在还很难实现 《环境保护法》 法典化的目标,目前比较可行的途径是先实现该法的基本法化。基本法化意味着 《环境保护法》 可以实现对环境的整体保护、对多污染源的系统控制。修订后的 《环境保护法》
应明确以独立章节规定保护土壤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引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建立适用于所有环境要素的保护与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创立有效的对各环境要素的开发、保护与污染防治立法的协调机制。
(2) 制定专门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及配套法规、规章。
修订后的 《环境保护法》 虽是环境保护、污染防治领域的基本法,但限于基本法性质制约,该法不可能对土壤污染防治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针对土壤污染防治,我国还需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实现对土壤污染的系统控制。
第一, 《土壤污染防治法》 在规定预防土壤污染的同时,偏重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土壤污染处于生态污染链的末端,目前已有大量立法对其他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进行了详细规定, 《土壤污染防治法》 无需再将预防类单行法的污染防治内容分解纳入。否则,不仅会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还会造成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与其他污染防治立法的重复。
第二,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坚持生态中心主义理念,树立整体环境观念,引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生态中心主义理念可以加深人类对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认识,促进人类对土壤污染实现系统的污染控制。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是指在土壤污染防治中,从整个生态系统的角度综合进行土壤污染控制,综合考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等各种因素,综合采用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综合运用行政、市场和社会的调整机制,实现经济、社会与土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7]。11~12 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是生态中心主义理念的法律化实现路径,其直接催生土壤污染系统防治的具体法律制度。
第三,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系统规定土壤污染防治的各项制度。 《土壤污染防治法》 尤其要明确规定土壤保护规划制度、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制度、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土壤污染监测与鉴定制度、土壤污染法律责任制度、土壤污染修复制度、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和保险制度,实现对土壤污染的监测预防、使用管理、污染修复和损害赔偿的全过程管理。另外,《土壤污染防治法》 可与在水、大气等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排污许可制度建立链接,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备案制度。
第四, 《土壤污染防治法》 建立统一的土壤污染监管体制。土壤污染监管体制是 《土壤污染防治法》 得到有效贯彻实施的支撑和中枢,是国家土壤污染防治战略方针、政策、法律制度得以贯彻执行的保障。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明确中央土壤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合理划分土壤污染防治中央主管部门、地方分级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职权,建立有效的各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和严格的土壤污染防治问责机制。
第五, 《土壤污染防治法》 保障公众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土壤污染信息公开是我国土壤法治的必然要求,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明确规定政府有责任主动及时公开土壤污染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注意发挥社区和村委会在土壤污染防治中的作用,委托社区和村委会成员作为兼职监管员,以便及时掌握土壤污染信息。同时,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建立群众监督、举报土壤污染程序化回馈机制,保障公众土壤污染参与权和监督权实现,给予百姓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门径。
(3) 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提高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是土壤环境法治建设的基础,是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执法、司法的依据。我国应“构建一个以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为基础的,包含农用地土壤环保标准、场地土壤环保标准、土壤环境分析方法标准、土壤环境标准样品和土壤环境基础标准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土壤环境标准体系。”同时,我国应不断提高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鼓励地方政府制定严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的标准,以满足各地不同的土壤保护需要。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应能对包括农村土壤和城市土壤的各类土壤规定严格的质量标准,应能全面综合管理进入土壤的物质及物质留存土壤期间的状况和离开土壤的状况。
系统化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防治土壤污染的保障,可有效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原有立法的结构与功能缺陷。系统化之所以会成为我国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目标,除源于我国防治土壤污染的迫切需要及对土壤生态环境的系统性认识的加深,还源于人类环境保护理念的生态中心主义嬗变与系统论理论的发展。人类秉持整体环境观,使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解决土壤污染问题,首先,应修订 《环境保护法》,以独立章节规定保护土壤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实现对各环境介质的系统污染控制。其次,应学习域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制定专门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及配套法规、规章。
同时,我国在系统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同时,还要注意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系统的综合协调,避免立法重叠, 《土壤污染防治法》 在规定预防土壤污染的同时,偏重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系统规定土壤污染防治的各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土壤污染监管体制,保障公众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第三,我国应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提高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尤其是鼓励地方政府制定严于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的标准,以满足各地不同的土壤保护需要。另外,水、大气与固体废物等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情况会严重影响土壤污染防治的效果,我国还要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立法,加强对其他环境要素的保护,完善水、大气与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立法,通过加强立法、严格执法、公平司法、引导守法,真正实现土壤污染的系统化防治。
[1] 杨志峰,刘静玲。 环境科学概论(第二版) [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28)。
[2] 朱静。 美、日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度对中国土壤立法的启示 [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1(11):21.
[3] http://www.chinadialogue.net/article/show/single/ch/724,2012- 3- 9.
[4] 秦天宝。 德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与实践 [J].环境保护,2007(10):70.
[5] GeorgeFrancis. EcosystemManagement,33 Nat [J].Resources J.,1993:315.
[6] 苗东升。 系统科学精要(第三版)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20)。
[7] 蔡守秋。 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法的发展概况 [J].政法论丛,2006(3):7.
[8] 王灿发,傅学良。 论我国 < 环境保护法 > 的修改 [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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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辅助系统(Computer-aided system)是利用计算机辅助完成不同类任务的系统的总称。比如,利用计算机辅助进行工业设计的系统称为计算机辅助设计(CAD),利用计算辅助进行翻译的系统称为计算机辅助翻译(CAT)。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探析科研大数据的辅助审核系统建设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大数据具有数量巨大、结构复杂、类型众多的特点,是促进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科研大数据由科技统计、科技成果、科技报告等数据库组成。科技统计是科研决策的重要依据,正确利用统计资料能保证科研决策的科学性;科技成果转化是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更好融合的重要桥梁,是科技创新成果与社会经济活动的有力结合点;科技报告是科研过程管理的有效手段,也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科研大数据分散在各种管理信息系统中,主要存在身份管理困难、数据校核困难、缺乏校核管理三个问题。
1.1身份管理困难
科研大数据涉及多种类型的管理信息系统,由于不同系统的建设背景和目的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有各自的用户管理系统。随着时间的推移,管理信息系统的数量和类型越来越多,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注册的用户账号也越来越多,信息系统的管理者无法确保用户身份的真实性和唯一性。此外,科研机构和个人在不同管理信息系统中都注册有账号,经常存在忘记账号和密码的情况,加大了信息系统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支持工作量。
1.2数据校核困难
科研大数据涉及科技项目、科技成果、科学仪器、科技文献等多种类型的数据,数据量大,业务流程复杂,在科技管理部门人员数量有限的情况下,数据校核的工作量大,审核人员只能从形式上对数据进行审核,难以甄别科研机构和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科研人员的学历、职称、取得的科技成果等信息的真伪无法鉴别,导致数据审核的效率低,导致部分无效数据的出现,甚至出现用户身份和用户材料造假的事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国家科研经费的浪费。
1.3缺乏校核管理
科技管理部门的人员在校核科研数据时,在业务咨询、数据审核、数据发布方面缺乏明确的分工,往往一人身兼数职,疲于应付。在业务咨询方面,主要以固定电话的方式为用户提供咨询服务,由于缺乏专业的话务中心,科研机构和人员往往在业务繁忙的时候无法接通科技管理部门的电话,导致科技咨询服务质量的下降。在数据审核方面,缺乏有效的辅助措施,导致数据审核的效率低下,未能通过多种渠道公开数据核审的结果。对于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数据,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处理措施。
为了解决科研大数据的用户身份分散、不统一的问题,有必要建立统一的用户身份认证机制,使科研机构和个人能够通过统一的用户名和密码实现不同系统的登录,便于登录信息的管理。身份认证的方式种类繁多,有必要对常见的身份认证方式进行探讨,以寻求一种合适的统一身份认证方式。
2.1常见的身份认证方法
常见的身份认证方式可分为用户自主设置账号和系统自动分配账号两种。当由用户自主设置账号时,系统提供一套账号设置规则,如以字母、数字和特殊符号相组合的方式设置账号和密码,并将账号和密码的长度限制为6~20位,或者要求提供一个QQ或邮箱账号作为系统的登录账号,并按规则设置密码;当由系统自动分配账号时,系统按一定规则随机生成用户名和密码。这两种方式的优点是用户具有命名账号的自主权,缺点是用户在不同系统设置的账号和密码可能不一样,当忘记用户名或密码时,不便于找回。
2.2统一的身份认证方法
随着应用系统越来越趋于多样化和复杂化,用户对服务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统一身份认证已成为各系统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统一身份认证的有效方法是要求科研机构以组织机构代码证作为其用户名,而对于个人用户要求其采用个人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证件的编号作为其用户名,这样就可以确保用户身份的唯一性。与此同时,将个人手机号与登录账号绑定,在忘记密码时可发送特定指令找回密码,这样既方便了科研机构和个人,又减轻了科技管理部门不必要的咨询服务工作。
科研大数据的审核对象可分为身份信息校核、档案信息校核和业务数据校核三种,数据审核的目标是确保数据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因此,有必要建立完善的数据审核机制,以确保采用辅助审核方法提高数据审核的效率、质量和可用性。
数据审核机制的建立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建立特征审核规则;二是建立数据审核规则。数据校验规则的作用是对用户身份相关的信息进行合法性检查,如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电子邮箱、联系电话、邮编等,必须是符合对象的特征格式,即形式上合理;数据审核规则的作用是对用户录入的数据按照业务规则进行审核,即实质上合法。特征审核机制通过各种正确表达式在客户端进行验证,数据审核规则将用户输入的数据与设定的业务规则在服务器端进行比较,通过比较的结果确定数据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在按照审核机制对系统进行设计的同时,还需引入数据辅助审核方法,以确保科研数据涉及的身份信息、档案信息和业务数据的真实性。系统对用户提交的数据进行实时、动态审核,以报表、图表等方式对汇总的结果进行展示,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数据,科研管理人员可通过系统功能向填写数据的用户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以告知其数据审核失败的原因,并要求给予修正,直到符合要求。在此基础上,科研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对系统自动审核通过的数据再次进行形式审核,以最终确定数据的有效性。
4.1身份信息审核
对于科研机构的信息,应与工商和税务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工商系统登记了科研机构的注册信息、年检信息和经营情况,通过组织机构代码证匹配可以获取到机构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完成年检、盈亏情况等,结合税务系统还要获取机构的纳税情况,对于个人身份信息,应与公安系统进行数据交换,以确保个人身份证、护照等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2档案信息审核
个人信息还涉及学历、职称、承担的项目、取得的成果等信息。个人学历的审核可与国家学籍管理系统进行联网审核,个人职称信息可以与人事管理系统进行联网审核,个人承担的项目可与国家和地区科技管理部门的项目管理系统进行联网审核,个人发表的论文、获得的专利等可与科技文献系统进行联网审核,科技成果可与国家科技成果库和地方科技成果库进行联网审核。
4.3业务数据审核
业务数据分为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对于所属学科、职称、学历等结构化数据,可在系统中设置为菜单的方式供用户选择,以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对于涉及经费等数值的数据,应通过规则限制数据的边界,在超出规定范围时给予提示;对于非结构化数据,应通过字数计算、关键词检索、内容比对等技术确保数据内容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5.1数据交换技术
在实现身份审核、档案审核和业务数据审核时,需要和工商、税务、公安、科研管理机构等部门的业务系统实现数据交换,各部门采用的技术架构、操作系统和数据库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为了解决差异,实现数据的交换和共享,可采用Web Service技术实现不同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
5.2数据挖掘技术
为了防止科研项目、科技成果等科研数据的重复申报,需建立数据仓库,对垃圾数据进行清理,对有效数据进行挖掘、分析,找出相似度超过规定指标的项目,以便于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管理。
5.3网络安全技术
在数据审核的过程中,由于涉及到分布式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因此需要考虑数据加密传输问题。数据加密传输可采用SSL、数据证书等安全描述确保数据传递的安全性。
5.4移动APP技术
为了提高数据审核的即时性,在移动互联网技术已经成熟的情况下,可开发运行于移动终端设备的APP软件,以方便科研机构的管理人员对科研数据的审核进行掌控。
尽管采用数据审核机制和数据辅助审核方法提高了数据审核的正确性、可用性和效率,但仍可能存在学术造假的情况,这就需要由政府主导,借助中介服务机构的力量对项目、成果等科研数据进行项目查重、专利检索和科技查新,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将审查的结果作为科研机构和个人信用评级的依据,并将评级的结果应用于科研管理的各个环节中,以促进科研氛围的良好发展,使科研数据真正应用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战略的制定中。
科研项目评审是科技管理工作中极其重要的环节,科研项目的在线评审体系是确保科研项目以信息化手段评审的重要基石。只有按科研项目在线评审体系对评审系统、电子监察系统、信用评价系统进行设计,才能确保项目数据库和专家数据库的完整,引入用于查证科研项目佐证材料的第三方数据库,确保科研项目在线评审的流程规范、在线评审的过程公平公正,进而提高评审结果的可用性和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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